2024年忻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2024年忻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2021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
(2021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停車場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促進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的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使用、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相關停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等。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或者獨立建設的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設施以及臨時設置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專門為本單位、本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設施。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線區域等地施劃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則,構建建筑物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公共停車為輔、道路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停車體系,規范機動車停車行為。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將停車管理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解決機動車停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施劃、調整和機動車停車行為的監督管理。
規劃、住建、城管、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財政、稅務、應急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鼓勵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并對投訴舉報及時處理。
鼓勵開展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的志愿公益勸導活動。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規定城市公共停車場規模和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標準,合理布設城市道路路內機動車停車泊位,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綜合客運樞紐的配建停車場,建設綜合停車管理平臺等公共設施。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城市機動車停車場。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客運換乘車站、中小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置或施劃即停即走專用停車位。
公共服務場所的停車場應當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鼓勵設置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區、商業街區、大(中)型建筑等項目,應當按照停車設施的配建標準,配建、增建、改建或擴建機動車停車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建設臨時停車場。
第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和機動車停放需求,可以適當設置限時停車、夜間停車等分時段臨時占用道路的路內停車泊位。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小區確因內部及周邊停車場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居民住宅小區周邊支路設置免費臨時停車泊位并明示臨時停放時段。
第十五條 老舊住宅小區的停車場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要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建設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章 停車場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智能停車信息系統,依法確定相關機構或企業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彈性停車、錯時開放、潮汐停車、共享停車等管理機制,有效利用停車資源,科學調控出行停車需求。
第十八條 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單位內部停車場,非工作時間可以錯時向社會開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機動車停車場、變更機動車停車場項目、改變公共停車場的用途;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與便民服務,不得在停車區域以任何形式從事與車輛停放無關的活動,不得超過規劃審批的停車位數量停放車輛。
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服務標志,按照公示標準收費,并主動出具合法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停車收費標準。按照停車場的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鼓勵推廣使用電子標簽、電子收費技術,提高智能化停車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類停車場應當對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執行公務的制式執法車輛、城市管理作業車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實行收費使用的,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發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交通科技創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時,應當規范有序停放車輛,按照標準繳納停車費。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車輛。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上不得擅自設置停車泊位,不得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妨礙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通行,不得擅自利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收取費用。
與城市道路相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門前責任區內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據為專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利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收取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個停車位對個人處二百元、單位處五百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停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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