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最新版, 2024年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最新版 (2021年10月11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2021年10月11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設施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負責龍沙區、建華區和鐵鋒區的燃氣管理工作,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燃氣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和碾子山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財政、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按照有關規范、標準、技術規程進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環節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安裝、改造和修理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五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業人員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進行技術指導。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驗收報告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費用應當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取。
管道燃氣設施已經建成的,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應當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第七條 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管道燃氣的特許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輸配能力,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在燃氣供應不足時,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
第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根據生產運行情況,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估,并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條 鼓勵燃氣經營企業建設智慧燃氣平臺,實時監測燃氣設施運營。
鼓勵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使用智能燃氣計量和智能交費系統,方便用戶查詢和交納燃氣費。
第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為用戶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并建立檢查檔案。檢查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統一穿著企業識別服、持證上崗、規范服務。檢查記錄應當經燃氣用戶確認。
第十二條 燃氣用戶室內燃氣設施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入戶搶修。燃氣用戶拒不配合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檢查、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物業管理區域內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時,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和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施工結束后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分銷站點銷售瓶裝燃氣。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在企業所在地以外區域銷售燃氣的,應當符合當地燃氣發展規劃和相關安全規定,在當地設立分銷站點,并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分銷站點應當由燃氣經營企業設置,經所在地有關部門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后,十日內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瓶裝燃氣分銷站點。
第十五條 用戶購買瓶裝燃氣,具備安全運送條件的,可以自行運送或者由燃氣經營企業配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不得將儲氣瓶(罐)拖車或者槽車等移動壓力容器在劃定的區域外停放,不得允許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操作燃氣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期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無熄火保護裝置灶具、浴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等燃氣燃燒器具。
(二)使用不具有燃氣經營資質企業或個人提供的燃氣或氣瓶。
(三)使用無充裝標簽、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
(四)加熱氣瓶、傾倒燃氣殘液、拆裝瓶閥等附件或者利用氣瓶倒裝燃氣。
(五)擅自切斷、關閉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六)在安裝燃氣計量裝置、燃氣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居住、辦公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氣完畢,不及時關閉灶前閥;長期閑置的,不關閉表前閥。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關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危及燃氣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依法做好燃氣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無償開展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分銷站點銷售瓶裝燃氣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劃定的區域外停放移動壓力容器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二十四條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沼氣、秸稈氣用于城鎮燃氣經營,以及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燃氣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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