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再審申請人何橘(化名)、何霞(化名)因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四川省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再審申請人何橘(化名)、何霞(化名)因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四川省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何先生等四人一審訴稱對四川省政府作出的《關于眉山市東坡區2010年第一批鄉鎮建設用地的批復》不服,向四川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四川省政府以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何先生等四人所提訴訟請求事項所涉及的批準土地征收行為系省級政府和國務院的專屬行為,由該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駁回了何先生的起訴。何先生等四人提起上訴,一審原告何先生在二審審理期間死亡,其近親屬何橘(化名)、何霞(化名)(以下簡稱何女士)等四人繼續參加二審訴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何女士等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經審理認為,何先生等四人對四川省政府作出的《關于眉山市東坡區2010年第一批鄉鎮建設用地的批復》不服,向四川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四川省政府以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未進行實體審查,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情形,故何先生等四人不服該復議決定因而提起訴訟,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一、二審法院認為何先生等四人訴訟請求事項涉及的土地征收審批行為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專屬行為,以針對該專屬行為的行政復議引發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四川省政府作出的駁回復議申請決定,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公民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法律在賦予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可以起訴的權利的同時,出于對特別授權機關決定的準確性及權威性和訴訟必要性的考慮,而特別授權某些行政機關全權處理某類行政管理活動而排除司法監督的一種例外安排,即不可訴的行政訴訟裁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起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2、哪些行政裁定屬于不可訴的終局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規定了《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
據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終局裁決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上述征收土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實體處理的復議決定亦屬《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終局裁決行為。除此之外,如復議機關對征收土地決定未進行實體審查,僅以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各種形式的不作為等均不屬《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終局裁決行為,依法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本案中,四川省政府以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未進行實體審查,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終裁決情形,故何先生等四人不服該復議決定因而提起訴訟,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故最高法認為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典型意義
為了保持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獨立性,避免司法干預過多,同時,一些行政管理的專業性,司法機關無從下手,即使進入到司法程序也無法解決產生的問題,據此,法律例外規定了不可訴的終局裁決。但是,結合本案,應當注意的是,對于省級政府作出的未經實體審查的復議決定,并不屬于不可訴的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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