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城市拆遷上有哪些不同點,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城市拆遷上有哪些不同點1、拆遷的原因不同:依照《民法典》之規定,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但是由于其依附的土地性質不同,拆遷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拆遷項目開展
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城市拆遷上有哪些不同點
1、拆遷的原因不同:
依照《民法典》之規定,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但是由于其依附的土地性質不同,拆遷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
拆遷項目開展的原因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部門組織征收后統一進行拆除;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為公共利益拆遷的情況下,拆遷人必須在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做出取舍,一旦政府給予合理補償,被拆遷人就必須搬遷。商業拆遷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則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主體、程序、補償等問題均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上述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3、批準部門不同。
為公共利益的目的,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則需要由國務院、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
4、補償標準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給予的補償以房屋評估價值為依據,而評估價值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除考慮房屋構造、面積、建造的時間外,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對房屋價值的影響更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對房屋的補償一般僅以重置成本為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獲得的補償數額要低的多。
5、實施部門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
6、強制執行程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強制拆除一般由國土資源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
二、征地公告期限為多長時間
征地公告期限為45天。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法律分析: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補償款的多少與被征收土地性質并不具有直接關系,不一定國有土地被征收就比集體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多,有影響的因素,也是因為國有土地可能周邊房價、地價高,集體土地周邊房價、地價低,所以才會出現國有土地每平方米,比集體土地每平方米補償款多。
二、補償款包括很多內容,比如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裝飾裝修費、青苗費、營業損失費等,所以土地性質并不是唯一決定補償款多少的因素。
三、一般情況下,城市的土地區片價高一些,補償也會相對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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