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猶這里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來了,上猶縣征地土地公告, 上猶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周邊路網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上猶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猶縣人民政府網公布了《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
上猶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
《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周邊路網
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征收
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上猶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猶縣人民政府網公布了《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周邊路網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了張貼,公開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間通過上門入戶、走訪調查、來信來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見。上猶縣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根據被征收人的意見對《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周邊路網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修改完善。
《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周邊路網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2024年5月28日十九屆縣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5日
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周邊路網建設
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上猶縣第三人民醫院及周邊路網建設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和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本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體范圍為:社溪鎮社溪村新建組、田塅組、圩上組、中嶺組等4個村民小組的部分集體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四鄰界址為:東以社溪鎮銀溪路為界,南以S221省道為界,西以S221省道連接線為界,北以社溪鎮迎賓大道為界,具體以相應征收土地預公告確定的征收紅線圖為準。
二、征收主體、征收部門與實施單位
上猶縣人民政府為本項目土地房屋征收主體,上猶縣自然資源局為本項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上猶縣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社溪鎮人民政府為土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本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征地補償
(一)經土地現狀調查,本次征收涉及社溪鎮社溪村新建組、田塅組、圩上組、中嶺組等4個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面積約42畝,地類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水田、耕地、養殖坑塘、園地等。其中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房屋7棟,其他房屋10棟。
(二)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關于調整上猶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的通知》(上府字〔2023〕13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相應地類的補償標準。
(三)按《上猶縣縣城規劃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上府發〔2023〕14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地上青苗、果樹、林木等補償標準。
(四)按《上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猶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上府辦發〔2016〕32號)和《上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我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上府辦字〔2017〕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四、房屋性質認定、建筑面積、集體組織成員的認定
(一)房屋性質認定
1.農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憑批準用地建房手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審批建房繳款收據等合法有效證件或手續認定。
2.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全的房屋,由縣征收辦、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社溪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共同調查,按“一戶一表”出具認定結果。
(1)2016年10月31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積180平方米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積120平方米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
(2)2016年10月31日以后,占地面積在120平方米以內,建筑面積350平方米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
(二)建筑面積認定
1.被征收房屋辦理了權屬登記的,其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房屋實際面積超過房屋權屬證書所載面積的,以房屋權屬證書所載的建筑面積予以補償;但超出部分經實施單位、權證辦理部門認定為與證載主體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實際面積予以補償;房屋實際面積少于房屋權屬證書所載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補償,但面積差屬于合理測繪誤差的,仍按證載面積補償。
2.集體土地上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其建筑面積以建房用地批準手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所載的用地范圍內的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補償;如實際占地面積超出批準占地面積的,超出部分是與原批準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應地類占地面積上限的,以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丈量和測算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用途等測量規范參照《房產測量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7986-2000)和《贛州市房產面積計算規則》(贛市房字〔2014〕69號)等規定執行。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參與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或承擔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村民;
(2)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在校學生,或就讀大中專院校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在校學生,或大中專院校畢業后戶籍直接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
(3)入伍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現役士兵和按國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正在服刑人員;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可以認定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拆遷補償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上猶縣縣城規劃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上府發〔2023〕14號)給予房屋重置成本價補償(詳見附件1)。
(二)被征收房屋內部設施、裝飾裝修按照《內部設施及裝修項目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給予補償,但房屋主體內的普通內外墻粉刷已包括在房屋補償價內,不另行給予補償。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屬房、附屬設施等一律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按照《附屬建(構)筑物、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給予補償。
六、房屋拆遷安置
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實行宅基地安置、貨幣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選擇宅基地安置必須符合相應條件;選擇宅基地安置的,剩余(不足)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結算。
(一)宅基地安置
1.安置原則
(1)“一戶一宅”原則;
(2)統一規劃、統一戶型、統一立面;
(3)先簽約先安置;
(4)禁止宅基地買賣、轉讓。
2.選擇宅基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沒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
3.安置地點、面積、建筑要求
(1)由社溪鎮人民政府負責,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集中安置或合理選址、分散安置。集中安置由實施單位負責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分散安置每戶給予1萬元的“三通一平”費用補助;
(2)安置地點選址規劃由社溪鎮人民政府先行提出意見,經縣自然資源局復核,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3)安置每戶占地不超過120平方米,房屋層數不超過3層,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具體安置占地面積由社溪鎮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4)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由社溪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戶型、統一立面,嚴格按照我縣相關規定建房,違反規定建房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證件,并依法予以查處;
(5)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積大于安置宅基地面積的,超出部分按照《關于調整上猶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的通知》(上府字〔2023〕13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積小于安置宅基地面積的,差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補差。
4.安置順序
實行“先簽約、先棄房,先安置”原則,即簽訂補償協議的順序號加棄房的順序號除以2進行排序選宅基地;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棄房的順序號先后選擇宅基地。
(二)貨幣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選擇貨幣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符合選擇宅基地安置條件的,實行貨幣安置。被征收合法房屋按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占宅基地按照《關于調整上猶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的通知》(上府字〔2023〕13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七、房屋征收獎勵
在第一階段簽約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獎勵;在第二階段簽約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在規定時間內搬遷棄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
在規定時間內不配合簽約和搬遷棄房的,不予獎勵。具體簽約時限和搬遷時限以實施單位發布公告確定的時間為準。
八、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一)臨時過渡安置補助
1.補助標準:5元/平方米。
2.補助期限: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棄房之日起6個月;
(2)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安置的,補助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棄房之日起24個月;
3.被征收人領取補助后,自行解決過渡住房;
4.征收無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給予被征收人過渡安置補助。
(二)房屋搬遷補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遷的,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助,搬遷補助費不足1500元/戶的補足到1500元/戶。
2.征收無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助。
九、墳墓遷移
1.征收土地涉及遷移墳墓的,在社溪鎮公墓區內免費提供墳墓安置地,并按“先簽訂協議,先選墳墓安置地”原則選擇墳墓安置地。
2.遷移墳墓的,按有掛面2000元/穴、無掛面1000元/穴的標準給予遷墳補償;同穴每多一頭骨的,增加600元補償;無主墳墓由征地實施單位負責遷墳。
3.在第一階段遷移的,每穴墳墓給予200元獎勵;在第二階段遷移的,每穴墳墓給予100元獎勵。
十、違法建筑處理辦法
(一)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補償或補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門拆除。
(二)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處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任何補償或補助。
(三)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拒不停止違法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規予以拆除。
(四)對惡意搶建房屋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的,由縣公安局立案查處,嚴厲打擊,追回補償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保障與監督
(一)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領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可以將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轉入其銀行賬戶,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視為補償到位。
(二)在規定期限內,對與被征收人未達成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補償的,依法追回相應補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阻擾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縣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實行“四公開”制度:1.征收補償方案公開;2.房屋產權面積公開;3.調查認定結果公開;4.補償安置結果公開。
(六)縣征收辦、征收實施單位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未按方案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測繪機構、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違反相應技術規范或本方案規定的,造成國家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要帶頭模范執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務征收工作,推動項目順利實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負責做好思想工作,加強教育引導,自覺執行土地房屋征收有關規定??h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縣各級各部門及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在征收工作中執行有關法規、政策、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土地房屋征收中違反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十二、其它事項
(一)因房屋產權實際發生轉移但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經調查確認,有房屋轉讓協議或證明的,對實際所有人進行征收補償。
(二)征收范圍內涉及各類公共管線的遷移,由各管線產權單位自行負責,補償標準和規定按縣有關規定執行。
(三)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學、初中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購房居住地就近學校就讀,教育主管部門應辦理學生學籍轉接手續,學校不得以收取擇校費或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四)評估機構的確定和對評估結果的爭議處理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4號)執行。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五)本方案未明確的其他事宜,由社溪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處理。
(六)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農村住宅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
2.農村住宅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3.附屬建(構)筑物、設施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上猶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實施辦法
●上猶縣征地土地公告
●上猶2021年征地
●上猶縣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2020年上猶縣征地補償標準
●上猶縣拆遷
●上猶縣征收辦
●上猶縣征地土地公告
●上猶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上猶征地如何補償標準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臨律-公告上猶這里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來了,,上猶縣征地土地公告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