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分戶需要什么材料,戶口分戶需要什么材料,戶口分戶需要材料:1、申請人書面申請;2、申請人《戶口簿》;3、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4、結婚立戶的須提供《結婚證》;離婚分戶的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5、購房立戶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
戶口分戶需要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戶口簿》;
3、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
4、結婚立戶的須提供《結婚證》;離婚分戶的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5、購房立戶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及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一、離婚不遷戶口可以嗎
夫妻離婚后,戶口除了可以辦理遷移,如回遷回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遷往經常居住地外,一般來講,還有以下的處理方式:
1、另立門戶
由于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并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后再遷
如果離婚后再婚,可以在離婚后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3、不遷出
夫妻雙方離婚后,女方戶口并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起訴離婚到判決要多長時間
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話,一般必須要在立案之后六個月之內將案件審理完畢。如果案情復雜,則會申請延長審期,再加上判決起訴等時間,訴訟離婚的時間差不多在九個月左右。適用簡易程序則會快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1、本人的身份證原件;2、本人的戶口本原件;3、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及戶主出具同意分戶的書面意見;4、分戶協議書。
同時分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本人年滿18周歲同時滿足經濟獨立的條件;不與戶主共同居住,需有單獨的住房并且且有明確門牌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分析:農村戶口分戶時一般需要以下的手續:1、分戶申請人向當地村民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2、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去相關部門將宅基地確權證分割;3、攜帶相關證明去當地戶口管理機關辦理分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分戶應該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口本首頁上蓋章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辦理。辦理分戶時,還需提供以下材料:1、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并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同一戶口本上的家屬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但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分戶申請:結婚證;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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