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遷賠償多久下來,房子拆遷賠償多久下來,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
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一、企業拆遷職工集體宿舍怎么賠償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二、租賃房屋遭遇拆遷承租人該怎么辦
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遷主體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16條規定,“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可以看出在拆遷行為中,房屋承租人是獨立于被拆遷人存在的,是合法的被拆遷主體。2、承租房屋拆遷時承租人享有權利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給予安置。《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31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拆遷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須嚴格遵守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后做好下列各項工作:“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宣傳解釋并現場公示有關政策規定及拆遷事項”;第38條規定,“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屬于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的20%支付給被拆遷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積補貼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的30%支付給被拆遷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因此如果出租人隱瞞了出租房屋的事實,單獨與拆遷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而使承租人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償應得的補償部分,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主張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對拆遷補償問題有明確約定的,應該按約定處理。因此,這就需要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對此作出明確約定,以免將來產生糾紛或者遭受財產損失。
三、動遷房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一)被動遷房屋系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無論被動遷房屋是采取貨幣安置還是房屋安置的的方式,其所獲得的動遷安置利益均來自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實際上該動遷利益也是雙方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上的轉化。因被動遷房屋屬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故動遷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樣歸屬于原權利人所有。
(二)被動遷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財產。
(三)公房動遷中,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雖然不是房屋的權利人,但一方或者雙方構成同住人資格。
一般來說,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都有權獲得公有住房動遷的補償。具有同住人資格的人包括以下幾類: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但其在該處已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按拆遷共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被認定為動遷安置人,享受動遷安置利益。
由于被拆遷人與動遷組所簽訂的《動遷安置協議》往往是以戶作為動遷單位的,其中無法反映出同住人,此時一般需要律師向法院申請調取動遷組存檔保留的動遷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動遷安置人來作為最后的動遷安置財產權利人。
(四)一方或雙方均非房屋的產權人或同住人,但是根據政策配偶一方可以獲得一份動遷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拆遷賠償款一般四十五個工作日到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拆遷的補償應該在被拆遷人搬遷之前到位。即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這是拆遷工作中重要的一項原則,不能違背。
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后,按照協商約定的時間可以拿到錢,標準是是按照國務院文件辦理。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
拆遷賠償款一般四十五個工作日到賬。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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