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泰昌等47人訴上海市徐匯區房產經營公司拆遷補償案,[案情]原告:忻*昌等47人。被告:上海市**區房產經營公司。1993年上海市**區房產經營公司對原徐匯區辛民新村忻*昌等47戶居民進行商業動遷。同年7月,原、被告分別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
[案情]
原告:忻*昌等47人。
被告:上海市**區房產經營公司。
1993年上海市**區房產經營公司對原徐匯區辛民新村忻*昌等47戶居民進行商業動遷。同年7月,原、被告分別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被告提供原告本市梅隴凌云新村期房,由于安置房屋門牌編號需經建房驗收后公安部門才能確定,故協議中將安置房屋編號與建房圖紙上的房屋編號統一。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原告忻*昌等47人按配房通知單陸續辦妥租賃手續并報人戶籍。原告入住后發現,被安置的房源緊靠滬杭鐵路進滬后西南貨運段,每天經過的火車車次達60多次,為此,原、被告引發糾紛,訴諸法院。
原告忻*昌等47人訴稱: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動遷房源,理應向原告說明該房源周邊的環境情況,特別是凌云新村鄰接鐵路這一事實。現原告搬入新居后,發現住房緊鄰鐵路,每天通過該路段的火車達60余次,火車的轟鳴聲及其引起的震動,影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干擾電視收視效果,甚至部分居民的房屋內墻面開裂,身體健康也因此受損害,對此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要求被告補償每戶居民各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上海市**區房產經營公司辯稱:被告對47戶原告進行的拆遷安置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作為拆遷單位不負有再對原告進行額外拆遷補償的義務,但從緩解矛盾、穩定社會出發,同意補償各原告每人l0OO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上海市**區房產經營公司對原告忻*昌等47(戶)進行動遷安置,經安置后原告遷至現居住房,現原告以安置房緊鄰鐵路要求被告補償每戶l0000元之訴請缺乏依據,被告現自愿對原告每戶作出1000元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之規定,應予準許。判決:被告上海市**區房產經營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周內補償原告忻*昌等47人(戶)各10OO元。
本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沒有上訴并在判決生效后自覺履行了判決條款。
[評析]
本案是近年來審理的一起影響較大的集團訴訟案。集團訴訟是指訴訟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且有相同的事實和相同利害關系,由數人代表全體成員進行訴訟,法院對該訴訟的判決,對全體成員發生效力的一種訴訟形式。本案審理把握了集團訴訟的特點,通過嚴格的審判程序和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將這起矛盾較易激化的案件納入正常的訴訟軌道,通過審判活動調處矛盾,分清是非,最終解決糾紛,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在審理中著重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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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關于貫徹落實〈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9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區征地房屋補償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的通知》自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9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忻泰昌等47人訴上海市徐匯區房產經營公司拆遷補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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