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國家征地房屋補償,集體土地國家征地房屋補償,至今關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國家還沒有統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區自行制定,補償標準都有所不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兩種情形:1、城中村,即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
至今關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國家還沒有統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區自行制定,補償標準都有所不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兩種情形:1、城中村,即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周邊房價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來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給予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所以很多城市專門出臺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時明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2、集體土地被征收時房屋作為土地附著物被征收。農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主要是對土地補償,并未規定房屋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法條的表述上為“附著物”。且當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訂的。
一、拆遷補償過程出現的隱形陷阱有哪些
拆遷中經常出現的隱形陷阱:一、拿政策說事。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違反法律,我國是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即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規范和限制政府權力,各級行政部門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作為,胡作非為超越法律允許的界限就是違法行為。在現實中,拆遷方大都會拿著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證明自己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拆遷方所制定的補償是合理的,而廣大的被拆遷人則只好信之聽之,不敢反駁,其實這是錯誤的。雖然我國目前在征地拆遷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土地征收補償適用問題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已經設定了我國征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這一大綱,被拆遷人把握住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征收方所牽制了。二、評估報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钡囊幎ǎ瑹o論從評估機構的選擇還是評估結果的異議,都對被拆遷人進行了法律保護??墒窃趯嶋H當中,評估報告可是讓被拆遷人吃足了苦頭,很多拆遷方直接自己就確定了評估機構,根本不會與被拆遷人協商選定,而且拆遷方選定的評估機構也并不能保證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評估結果更是讓被拆遷人瞠目結舌。拆遷時為了公平起見,選定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按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本沒有問題,問題就出在具體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評出的價格自然是“內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而被拆遷人若自己找一個評估機構,評出的結果,政府又不予認可。甚至有很多集體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遷,拆遷方也用評估報告來說補償,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米才評估幾百元,而重點的被征收土地的價值卻只字不提,安置房卻又是幾千元甚至幾萬元一平米的市場價格,讓被拆遷人交差價,使得被征收土地農民苦不堪言,這種評估本身已經偏離了合理補償的法治軌道,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所以,評估報告其實并不是補償問題的關鍵所在,這就像很多拆遷方借“拆違”強拆房屋一樣,評估報告已經成為拆遷方為了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被拆遷人與其苦苦和拆遷方糾纏在評估報告是否合理的問題上,還不如在如何讓拆遷方對你提出的補償要求上做出讓步來的實惠。三、補償決定書。補償決定書是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出現的概念,在這之前對應的是拆遷裁決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決定書雖然是在規定期限內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進行拆遷所必須的一道手續。但決定書一旦做出,也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打開。政府在具備相應的手續之后,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房屋強制進行拆遷,這也是被拆遷人不愿意看到的。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門濫用公權力,在補償決定書中規定較低的補償額,然后對公民實施強拆,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而集體土地上與此補償決定書相對應的則是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不管是哪一種決定書,都會開啟強拆或者強征的大門,因此對被拆遷人來說,是個非常危險并且需要認真對待的文件。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因為長期以來與拆遷方因補償問題協商不快,自然會產生一些抵觸情緒,加上自身法律知識的缺失,對于拆遷方給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啟動相關的程序進行阻止,這可就掉進可無底深淵,到頭來房子被強拆了還無法說理,因為補償決定書是合法的,拆遷方啟動這個程序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啟動這項程序并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是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而且,作出補償決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還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如果被拆遷人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熟悉,很容易掉進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強拆。四、安置補償協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3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作為附著物與青苗一起,其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規定,但實踐中,許多地方的省級政府將此項權利進一步下放至市、縣一級的政府部門來制定相應的規范,行使此項權力。因此各地在制定這些標準時隨意性較大,安置方式也不盡相同。
根據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p>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p>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p>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法律分析:
集體土地征收一般會獲得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
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士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給集體還是個人1、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補償款是應該歸屬于村集體所有。然后村集體通過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大會商議后確定分配方案,該補償款必須??顚S?,可以用戶村集體公共建設等但是不能私自挪為他用。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土地征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4、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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