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必須由法院完成嗎,強制拆遷必須由法院完成嗎,強制拆遷并不一定必須由法院完成。但采取司法強拆時需要通過法院。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強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強拆。所謂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
強制拆遷并不一定必須由法院完成。但采取司法強拆時需要通過法院。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強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強拆。所謂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一、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關于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應該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在這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征收的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作為具體的行政行為與該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屬同一概念范疇。
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分為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強拆兩種情形。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后,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后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
被拆遷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起,法院應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新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法院面臨著司法強拆的巨大壓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執行房屋強拆的任務,顯然力不從心,實踐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進行司法執行方式上的創新,而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人們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從法律的程序上來講,在司法強拆的最后階段提起執行異議,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然缺少力度。應該及早采取救濟措施,越早越好。
強拆需要的法定程序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一般先對違章建筑進行認定,責令當事人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強制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征地賠償不同意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拆的程序和期限是多少
政府向法院申請強拆的期限為二年,其程序為:1、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當事人有異議的,在60日復議期限、6個月訴訟期限內依法復議或訴訟;3、到期后當事人既不復議也不訴訟,還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當事人不同意征地補償政府強制拆遷怎么辦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是可以。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拆遷房可以強制執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變賣、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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