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拆遷時需要什么條件,法院強制拆遷時需要什么條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強拆程序合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拆需要的法定程序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一般先對違章建筑進行認定,責令當事人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強制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
(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制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注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一、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并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后,進行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二、不得施行強制拆遷的幾種情形: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5、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后,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法律分析:不能強制執行,但符合條件可以強制拆遷,法院執行或是強制執行,都可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含其個人財產)進行執行,申請執行后,未執行清楚的,只要不出現被執行人死亡等終結執行情況的,將轉為一長期債務,申請人知道其名下有財產時,可隨時通知法院去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強制拆遷并不一定必須由法院完成。但采取司法強拆時需要通過法院。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強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強拆。所謂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一、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關于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應該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在這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征收的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作為具體的行政行為與該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屬同一概念范疇。
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分為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強拆兩種情形。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后,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后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
被拆遷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起,法院應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新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法院面臨著司法強拆的巨大壓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執行房屋強拆的任務,顯然力不從心,實踐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進行司法執行方式上的創新,而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人們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從法律的程序上來講,在司法強拆的最后階段提起執行異議,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然缺少力度。應該及早采取救濟措施,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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