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需要什么條件,司法強拆需要什么條件,(一)申請人主體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有觀點認為,這一規定與《行政復議法》存在沖突。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行政復議期間不能申請法院司法強拆。事實上,申請強拆前的補償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本身便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阻卻性事由。征收補償決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強拆并非具體行政行為,僅是對征收補償決定的一種執行途徑,《條例》將強拆權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執行方式的特別規定,并不違反《行政復議法》的上述規定,二者在此問題上并不存在沖突。
(三)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司法強拆還應確定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司法強拆則失去了事實基礎。
一、面對司法強拆被拆遷人如何應對
房屋所有權人面對依法強拆如何實施權利救濟呢?這在征收法或土地法、規劃法、行政訴訟法中均規定有相應的救濟程序。比如當事人有權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此外,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拆遷的裁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管是拆遷土地還是房屋,都必須要經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同時還要有合法的拆遷方法,要是在與對方尚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強行拆除的話,相關人員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二、什么是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根據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司法強制拆遷程序:1、拆遷主體需要是法律規定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2、強拆行為要進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為的,才能依法強制拆除;3、強拆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進行,緊急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司法強拆需要的手續是:政府作出責成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物品清點登記運至指定處所,強制執行房屋拆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1.行政機關首先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3.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房屋的,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司法強拆的條件是: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是什么: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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