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房屋被強拆怎么起訴,面對房屋被強拆怎么起訴,面對房屋被強拆可以根據實際情形提出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訴訟。1、房屋若是被行政強拆、或者是被司法強拆,但強拆行為是違法的,那么可以提出的是行政訴訟。此種情形下,房屋被強拆的,提起訴訟的期限是
面對房屋被強拆可以根據實際情形提出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訴訟。
1、房屋若是被行政強拆、或者是被司法強拆,但強拆行為是違法的,那么可以提出的是行政訴訟。此種情形下,房屋被強拆的,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從強拆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最不超過2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對于他人是在沒有獲得政府、或者是法院批準的情形下實施的強拆行為,需要提出的是民事訴訟,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對于強拆行為不合法,被強拆房屋的價值比較大的情形,可以強拆行為人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為由提出刑事訴訟。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怎么處罰強拆行政行為?
1、強拆行政行為可能會受到的處罰是支付國家賠償,當然只有滿足以下規定的情形下,行政機關才有可能會受到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因為強拆想要獲得賠償的公民、單位,需要證明強拆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一、房屋被強拆應該告誰
房屋被強拆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告強拆方,也就是房屋征收部門,要求征收部門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實際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征收過程中強行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征收期間內,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在人民政府下達的《補償決定書》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據法院的裁定,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
強制搬遷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請,二是有補償決定,三是有沒有達成協議,四要有征收決定。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如果遭遇強拆,那么提起刑事訴訟必須經過這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一、強拆的刑事責任人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強拆追究的刑事責任包括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暴力阻礙依法拆遷人員的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房屋被違法強拆怎么辦1、房屋被違法強拆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1)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拆立案調查;(2)攝影攝像,固定現場證據;(3)及時委托律師介入,調查取證,提起訴訟。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被告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二、行政強制拆遷的流程是什么行政強制拆遷的流程具體如下: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3、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4、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司法強拆可以起訴。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強拆后向法院起訴的,可以提交訴訟狀和有關證據,由法院在審查后立案處理,具體情況下要根據該強拆的行為是否違法來進行認定,如果強拆屬于違法的情況,那么就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強遷有哪幾種方式1、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2、行政強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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