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強拆法律依據,不能強拆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被征收人有什么義務
1.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對房屋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后,自覺履行補償協議的內容,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進行。
3.政府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滿應當按時搬出,騰退周轉房。
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拆遷安置給的都是小產權房,合法嗎?
拆遷安置給的房屋都是小產權房的,是不是合法要依據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而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一、不能強拆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遇到強拆應該怎么辦
1、沉著冷靜面對,從容平和應對。暴力拆遷多為突發狀況,作為當事人來說面對此情此景時心理上一定會感到憤怒和委屈,難免作出理性之外的過激行為。但遇到這種事情千萬不要沖動以暴制暴,要盡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對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要想到違法之事定要通過合法手段去解決,這樣才能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違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何必要以傷害自身為賭注呢?
2、積極收集證據,轉換攻守態勢。在面對暴力強拆時應當主動出擊,不要被違法人員打亂了陣腳。首先,切記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因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認的報警電話。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記要索要出警記錄回執單;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對付,我們仍可通過法律途徑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訴訟,這時報警電話記錄就是最有利的證據。之后,在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前后都要做好拍照、錄音錄像等證據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對違法人員、機關起訴時可作為維護自己權益強有力的證據,大大增加勝訴的把握。
3、積累法律知識,依法請求賠償。在中央屢次強調依法治國的法治環境下,我們要對法律充滿信心,平時要多多積累拆遷方面的法律知識,只有對法律有所了解才能使拆遷人不敢輕視百姓,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眾多案例中拆遷人之所以有恃無恐就是因為看準了被拆遷人不懂法、不用法這一致命弱點,才敢肆意妄為的采取強拆行為。其實,只要被拆遷人懂得一些法律常識,就足以應對拆遷人的種種違法行為,不至于自己權利被侵害后也訴諸無門。
法律分析:強拆違章建筑是不用賠償的。違章建筑是不能獲得補償的。違章建筑是沒有獲得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所建筑的,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進行補償的。只有合法且在期限內是可以進行補償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主觀:《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強拆房屋違反了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第十七條規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一)《民法典》強調房屋拆遷的強制性。,《民法典》規定的是征收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房屋拆遷有所不同。《民法典》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是以國家為主體,帶有強制性。,而在《條例》中所規定的拆遷是由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作為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遷。原來的房屋拆遷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間的“特殊交易行為”,處于一個模糊的法律中間地帶。因此,《民法典》出臺后對房屋拆遷給予了新的定位,強調了房屋拆遷的強制性。,(二)《民法典》使房屋拆遷工作“有法可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加以規定,或者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因此在《民法典》出臺前很多社會人士認為房屋拆遷“違憲”,《民法典》填補了房屋拆遷在法律層次的空白,進一步完善了房屋拆遷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
法律中明確規定強拆犯法,只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才能執行強制措施。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執行強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執行方有關權利和依據的法律條文。沒有通知就強拆肯定違法。
拆遷須先行通本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強拆須進入司法程序后,依法按程序由法院主持強制執行。
一、如何進行合法的強拆程序
關于強制拆除的合法程序,目前相關的配套性規定尚不健全,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其必經程序大體如下:
(一)城市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序----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并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二)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鄉、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并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鄉、鎮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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