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的回避是否要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審判長的回避是否要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法律分析:審判長的回避事項由院長決定,即由院長判斷審判長是否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審判長是否回避的決定不由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 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審判長的回避事項由院長決定,即由院長判斷審判長是否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審判長是否回避的決定不由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非院長擔任的審判長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分析:主動回避有三種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由審判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于法院院長。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申請執行法官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6、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后一訴訟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審判長的回避是否要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
●審判長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審判長是否有回避決定權
●審判長回避程序
●審判長回避制度
●對審判長的回避申請能否口頭駁回
●審判長的回避是由下列哪一項中的主體決定的
●審判長能決定誰回避
●民事訴訟中審判長的回避由誰決定
●審判長和法官回避
●審判長的回避是否要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
●審判長的回避是否要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
●審判長回避程序
●審判長是否有回避決定權
●審判長回避制度
●對審判長的回避申請能否口頭駁回
●審判長的回避是由下列哪一項中的主體決定的
●審判長能決定誰回避
●民事訴訟中審判長的回避由誰決定
●審判長和法官回避
●審判長可以決定哪些人回避,審判長回避由誰決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識更新
●審判長回避由誰決定,審判長可以決定哪些人回避:今日征拆法律知識更新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審判長的回避由院長決定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水澤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