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報送的發票可以作廢嗎,已經報送的發票可以作廢嗎,法律分析:發票若為當月開具,則可作廢,若跨月則不能作廢。法律依據:《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
法律分析:發票若為當月開具,則可作廢,若跨月則不能作廢。
法律依據:《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一、發票如何作廢1、發票如何作廢情況如下:(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二、發票如何查辨真偽1、進入“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2、“首次查驗請點此安裝根證書”;3、安裝根證書,安裝完成后,再次打開發票查驗平臺,輸入相關信息即可查詢。
發票作廢的具體操作流程為:1、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重要的是在開票系統里作廢,在發票填開窗口里有個發票作廢一欄,單點需要作廢的發票,將其點成深色,再點擊下面的作廢按鈕,這張發票就在稅務系統里作廢了,這才叫真正的作廢,就可以不用上稅了。然后再對紙質發票作廢,這就是次要的了,如果單位有作廢章,蓋作廢章看起來正規點,如果單位沒有作廢章,就直接用筆寫在發票上(發票自帶復寫,每一張都作廢了),然后將作廢的三聯發票保管好,留單位備查就行了。 2、作廢發票必須是當月的發票,如果跨月的發票,是不可能作廢的(金稅系統里是不認可的),只能采取開紅字的方式沖掉該發票(開紅沖發票有專門的手續)。【法律依據】:《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一、作廢的發票怎么處理1、作廢的發票處理如下:(1)普通發票作廢的,需要把所有聯次收回,在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等發票用完或到期后到稅所核銷;(2)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當月作廢的,在稅控機上作廢,隔月作廢的作紅字沖銷。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二、發票需要作廢處理的情形有哪些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法律分析
發票若為當月開具,則可作廢,若跨月則不能作廢。根據《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拓展延伸
已上報的發票如何申請作廢?
申請作廢已上報的發票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首先,聯系相關稅務部門或財務部門,了解作廢發票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其次,準備必要的申請材料,包括發票副本、申請表格等。然后,填寫申請表格,確保提供準確的發票信息和作廢原因。在提交申請前,仔細檢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最后,將申請材料提交給相關部門,并耐心等待審批結果。請注意,不同地區和國家的作廢發票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在申請前咨詢相關專業人士或機構以確保操作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結語
根據《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發票的作廢需符合一定條件。對于當月開具的發票,若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可按作廢處理;對于跨月開具的發票,則不能作廢。申請作廢發票時,應聯系相關稅務部門或財務部門了解具體規定和要求,并準備好必要的申請材料。填寫申請表格時,務必提供準確的發票信息和作廢原因。在提交申請前,要仔細檢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最后,將申請材料提交給相關部門,并耐心等待審批結果。作廢發票的流程可能因地區和國家而異,建議在申請前咨詢專業人士或機構,確保操作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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