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強制拆遷,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強制拆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征地賠償不同意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征地賠償不同意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拆的程序和期限是多少
政府向法院申請強拆的期限為二年,其程序為:1、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當事人有異議的,在60日復議期限、6個月訴訟期限內依法復議或訴訟;3、到期后當事人既不復議也不訴訟,還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當事人不同意征地補償政府強制拆遷怎么辦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強制拆遷是否違法,視情況而定:1、如果已經簽訂了拆遷協議,或者政府已經作出了裁決且已生效,但被拆遷人拒不自行拆遷的,那么政府就可以組織強拆,此時不違法2、如果拆遷問題政府沒有作出生效裁決,此時是違法的。房屋拆遷有哪些程序房屋拆遷的程序如下: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核;3、審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4、發布《拆遷通告》;5、選擇確定評估機構;6、入戶調查;7、評估結果公示;8、出具并送達評估報告;9、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10、發放、領取補償款;11、拆除房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無法聯系到被執行人及其家人,表明被執行人并不居住在被執行的房屋內,而是有其他住處。這意味著法院可以依法執行。如果被執行的房屋確實是被執行人唯一的住房,法院仍可通過評估、拍賣的方式處置該房屋,所得款項在執行限額內歸申請人所有,余款經扣除執行費用和相關費用后歸被執行人所有。
法律分析
如果在法院執行時,無法聯系上被執行人及家人的,說明被執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該房屋內,另有住處,不能證明被執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執行。如果確實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過評估、拍賣的方式,依法處分該房屋,所得款在執行限額內作為執行款交給申請人,余款扣除執行費用和評估、拍賣、公告等費用后,仍歸被執行人所有。
拓展延伸
法院對違法建筑是否有權進行拆除?
根據我國法律,法院對違法建筑是有權進行拆除的。違法建筑通常違反了城市規劃、土地利用以及建筑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城市的規劃和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在處理違法建筑案件時,會依法采取拆除措施,以維護城市的秩序和公共利益。拆除違法建筑的目的是保護城市的整體利益和居民的安全。然而,法院在拆除過程中也會充分考慮相關利益關系,確保公平、公正的處理。因此,法院對違法建筑有權進行拆除,但會在執行過程中充分尊重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在法院執行時,若無法聯系到被執行人及其家人,說明其并非住在執行房屋內,可能有其他住所,無法證明該房屋為其唯一住房,可依法執行。若該房屋確實為其唯一住房,法院可通過評估、拍賣等方式處置該房屋,將所得款項在執行限額內交付給申請人,扣除執行費用和其他費用后,余款歸被執行人所有。根據我國法律,法院有權拆除違法建筑以維護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拆除違法建筑旨在保護城市整體利益和居民安全,但法院也會充分考慮相關利益關系,確保公平、公正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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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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