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區農村拆遷補償標準2025,哈爾濱市阿城區征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哈爾濱市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方案》明確,哈爾濱市將通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逐步提高 征收土地補償 標準。 《方案》明確,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將通過發放記名銀
《哈爾濱市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方案》明確,哈爾濱市將通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逐步提高 征收土地補償 標準。 《方案》明確,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將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一折通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對征收補償、安置費用不到位或者社會保障措施未落實的,不得強行征地;對需要轉為城鎮戶口的被征地農民將及時為其辦理城鎮戶口,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將納入保障范圍。
一、哈爾濱市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實施意見,對集體建設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取兩種補償方式,一是當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關規定,以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二是當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青苗補償標準按每平方米8元執行,青苗補償后不再對地上物另行補償。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是怎么確定的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哈爾濱市征地補償如何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法律分析:阿城區:阿什河街道、新利街道、料甸街道、舍利街道。拆遷地價是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其中30%為土地補償費,70%為安置補助費。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補償按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執行。自2020年10月1日起,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照上述通告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實施意見,對集體建設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取兩種補償方式,一是當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關規定,以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二是當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青苗補償標準按每平方米8元執行,青苗補償后不再對地上物另行補償。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一、征地補償標準是怎么確定的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哈爾濱市征地補償如何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為依法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改善被拆遷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加快我區城市改造步伐,根據《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及哈爾濱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拆遷補償與保障規定
(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1、拆遷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2、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依照當事人約定。
3、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就近上靠標準安置戶型。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戶型設計標準為:一室半建筑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筑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筑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準為建筑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準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4、拆遷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再上靠一個標準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綜合建設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遷保障
1、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區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積標準,且總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筑面積50平方米標準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被拆遷人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筑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準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后,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2、對拆遷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被拆遷房屋為唯一房源的被拆遷人,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于4.5萬元的,按4.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3、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1萬元照顧;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17000元照顧。
4、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后,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費
(一)住宅搬遷補助費
住宅搬遷補助費包括搬家補助費,有線電視、電話遷移費。
搬家補助費按原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元計算;有線電視遷移費按每戶140元計算,電話遷移費按每戶70元計算。
(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
非住宅搬遷補助費包括機器、材料、動力電、生產用水等設施、設備的搬遷、拆裝費和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殘值。
設施、設備的搬遷、拆裝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設備拆卸、安裝價格計算,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殘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一般營業用房搬遷補助費按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
三、房屋拆遷臨遷補助費
拆遷人對自行臨遷的被拆遷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臨遷補助費。
(一)住宅房屋臨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臨遷補助費以原房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為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間按月支付臨遷補助費,每6個月發放一次,超過18個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原房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為標準按月發放。
(二)非住宅房屋臨遷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臨遷補助費以原房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為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間按月支付臨遷補助費,每6個月發放一次,超過18個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原房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為標準按月發放。
(三)停產停業損失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以及上年度本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準給予損失補助。對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6個月損失補助;對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過渡期間內按月給予損失補助。對不能提供上年度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證明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人均工資標準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為:被拆遷非住宅房屋位于市區主要街道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4元;被拆遷非住宅房屋位于市區非主要街道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0元。
四、公有住宅房屋補償金額
拆遷公有住宅房屋,經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商同意,可以將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金額部分支付給被拆遷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五、市區房屋拆遷補償最低限價
市區房屋拆遷補償最低限價每平方米850元。
六、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房屋新舊程度評定標準、被拆遷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法律分析:一、哈爾濱市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實施意見,對集體建設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取兩種補償方式,一是當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關規定,以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二是當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青苗補償標準按每平方米8元執行,青苗補償后不再對地上物另行補償。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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