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一個人12萬2025,行政案件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行政案件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4、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六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法律依據:(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種類包括幾種1、證據是分為民事證據和刑事證據的,因此證據的種類有:(1)民事案件中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2)刑事案件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的種類包括以下八種:(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二、證據分類和證據種類的區別證據種類與證據分類是不同的概念。證據種類是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對證據所進行的分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七種證據,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而證據分類是對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各法定證據種類,從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標準,在理論上將其劃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型。證據分類與證據種類都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訴訟證據進行的類型化劃分,都屬于證據劃分方法,但兩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兩者的性質存在著不同。證據種類是訴訟法對證據所作的法定分類,明確限定了訴訟證據的法定表現形式,不具備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據種類是證據立法的分類,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證據分類屬于學理解釋,只具有理論指導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2)劃分的依據不同。法定的證據種類由訴訟法明確規定,以證據的存在及其表現形式為劃分依據,而證據的分類可因研究主體,研究目的等劃分依據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類型。
法律分析:法定證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法律分析: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七類: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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