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小清河工程拆遷補償標準2025,化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化工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產品質量等多個方面。以下是一些與化工相關的法律法規要點:一、環境保護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化工廢水排放有嚴格規定。例如,第
化工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產品質量等多個方面。以下是一些與化工相關的法律法規要點:
一、環境保護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化工廢水排放有嚴格規定。例如,第三十五條要求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第三十六條則規定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化工廢渣的處理與處置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特別是含有毒物質如汞、鎘、砷、鉻、鉛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
二、安全生產方面
化工企業必須遵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確保生產過程的安全,防范事故的發生。雖然具體的安全生產法規未在上述法律依據中列出,但化工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員工安全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等。
三、產品質量方面
對于化工產品的質量,國家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要求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綜上所述,化工方面的法律法規涉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等多個領域,化工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法律法規,以確保企業的合法經營和持續發展。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 17,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 1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19,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 20,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2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12.1) 2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9.1) 2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5.2.1) 2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8.1) 25,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1988.10.1) 26,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1992.10.1) 27,《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2.8.7) 28,職業病目錄(2002.4.22) 29,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2002.3.12) 30,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3.29) 3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1) 32,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8.26)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8.3.9)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8.3.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1987.1.1) 3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2001.10.27) 3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7.3.1) 40,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1999.5.1) 4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002.4.9)。
2.國家環保法是如何規定化工廠的建設與規劃
現在就是要求在化工項目建設之前進行環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化工廠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臺賬具體做哪些內容
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臺帳、記錄及其他資料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根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企業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險作業);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個通用制度,下含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構)物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勞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及應急設施及器材裝備管理制度、監視和測量裝置管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報告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煙管理制度(可納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9)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1、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領導小組)章程; 2、安全責任考核制度(應規定考核職責、頻次、方法、標準、獎懲辦法等);(納入安標績效考核制度中) 3、風險評價程序或指導書; 4、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5、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制度;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 9、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納入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中)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應商管理制度;(我公司命名為供方管理程序) 12、變更管理制度; 13、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14、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管理制度; 16、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臺帳 1、生產設施臺帳(設備設施一覽表、重要設備臺帳、特種設備臺帳、建構筑物臺帳、安全設施臺帳、監視和測量設備校驗臺帳); 其中: (1)設備設施一覽表(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名稱、工藝位號、規格型號、材質、重量、生產廠家、容積、出廠日期、安裝日期、投產日期、圖號、價格等內容) (2)重要設備臺帳(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位號、設備名稱、按涉及的需求重點進行管理的相關因素(劇毒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重要環境因素、特種設備規范、對關聯系統安全環保重要連帶影較大范圍影響)、生產管理及技術要求、實施情況等內容); (3)特種設備臺帳(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名稱、工藝位號、制造單位、出廠編號、使用證編號、設備注冊代號、定檢日期、檢驗結果、復查日期等內容); (4)建構筑物臺帳(欄目設置應包括種名稱、位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竣工日期、設計使用年限、占地面積、結構形式、防火等級等內容); (5)安全設施臺帳(欄目設置應包括種類、名稱、位置、數量、責任人等內容); (6)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臺帳(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靜電等監視測量設備和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等,設置欄目應包括分類、名稱、安裝位置、規格型號、測量范圍、精度等級、編號、制造單位、檢定周期、檢定結果、復檢日期等內容); 2、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臺帳(主要包括防塵、防毒、防暑降溫等設施,如沖淋器、洗眼器等;欄目設置應包括:種類、名稱、位置、校驗、維護日期、更新情況、責任人等內容); 3、防護急救器具臺帳(如空氣呼吸器等,欄目設置應包括器材名稱、使用單位、存放位置、數量、保管負責人、領取時間、使用維護情況等內容); 4、個體防護用品發放臺帳(記錄發放和更換等情況); 5、安全警示標識臺帳(包括標識類別、標識名稱、單位、設置地點、設置時間、數量、維護責任人等內容); 6、滅火器材臺帳(欄目設置同上); 7、事故臺帳(內容包括事故時間、事故類別、傷亡人數、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四不放過”處理等內容); 8、隱患整改臺帳(應含隱患名稱、檢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計劃完成日期、整改負責人、整改確認人、確認日期等項目內容); 9、安全檢查臺帳(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形式、檢查對象、參加人員、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10、各類作業證審批臺帳(按作業類別分別設立臺帳); 11、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臺帳(安全費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安全檢查與評價,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監控,安全技能培訓,應急演練發生的費用等); 12、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臺帳(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廠時間、車間或部門、工種、培訓學時(廠級、車間、班組)、考試績[廠級、車間、班組]); 13、特種作業人員臺帳(包括單位、工種、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專業工齡、培訓單位、考核成績含理論和實作、取證。
4.求化工企業需要的各類(安全、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清單
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清單: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用我公司。11.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1996.12.14)整體適用。
12. 山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2003.1.1)整體適用。13.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2001.6.1)整體適用。
14.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0.12.1)整體適用。15. 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1997.9.1)整體適用。
16. 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2002.5.1)整體適用。17. 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處理辦法 (1994.7.1)整體適用。
18. 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5.6.14)第1、2、11-14、21-26、31-37、4、42條適用我公司。19. 山東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1986.3.27)整體適用。
20.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3.7.1)整體適用。2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1.29)整體適用。
2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994.12.31)整體適用。23.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88)國環水字第187號 整體適用。
24.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2.7.7)整體適用。25.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1996.8.3)整體適用。
26. 東營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整體適用。以下為適用的標準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33. 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34.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3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3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安全、衛生適用法律法規目錄清單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3.14)整體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整體適用。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5.1)整體適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1)整體適用。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整體適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10.27)整體適用。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第21條至26條適用。
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5.1.1)整體適用。9、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整體適用。
10、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整體適用。11、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12.2)整體適用。
12、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1995.4.7)整體適用。1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1995.10.1)整體適用。
1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1995.5.1)整體適用。15、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02.9.1)第2、3、6、9至14、21至28、34、35條適用。
16、工傷保險條例(2003.4.27)整體適用。1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4.5.1)第3、4、5、7、8、9、11至23條內容適用。
18、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12.20)第12至27條內容適用。1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1.26)第3、4、7至25、27至32、35至45、48、50、51、53、55至70條適用。
20、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11.15)第2、3、13至25條規定適用。2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10.8)第24條規定適用我公司。
2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3.1)第5、6、8至21條適用。23、山東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1994.3.28)整體適用。
2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7.21)整體適用。2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1.18)整體適用。
26、禁止使用童工規。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
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地方的;第三類部門規章,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
如國家安監局第49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準。如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規范;第五類地方法規、規zhidao則,是指單位所處地區下發的關于生產、安全、環保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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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
法律分析:
化工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有:《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法律依據:
《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條 化學工業必須貫徹保護環境這一基本國策,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針,堅決做到保護環境與生產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法律分析:
化工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有:《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法律依據:
《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條 化學工業必須貫徹保護環境這一基本國策,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針,堅決做到保護環境與生產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法律分析:
第一條 為促進化學工業技術進步,改進化工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對化學工
第五條 化學工業部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化工產品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組織制定化工部門、化工行
業實施化工產品標準化工作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制定全國化工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劃,并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統一管理
化工行業標準化工作補助經費;
(三)組織承擔國家下達的化工國家標準草擬任務,組織制定化工行業標準,負責化工國
家標準的申報、化工行業標準的審批、編號和發布,受理化工地方標準和化工部所屬企業的
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四)組織實施化工標準,并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國家和本部下達的化工行業重要新產品鑒定的標準化審查;
(六)負責國家和本部下達的化工行業引進技術的標準化審查;
(七)組織制定化工產品的國家和部級優質品技術條件;
(八)負責指導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和組織機構的化工標準化工作,協調全國化工行業標
準化工作并負責處理有關問題;
(九)負責化工產品標準科技成果的審查評選,以及對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或處罰;
(十)負責全國化工行業的國際標準化工作,組織有關國際和國內化工標準化工作交流、
宣傳工作;
(十一)統一管理國務院授權分工管理的全國化工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中的標準化
410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全國化工行業標準化工作對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聯系;
(十三)組織化工行業標準出版發行和標準情報工作。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可設置相應的標準化機構,加強對化工產品標準化
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化學工業部責成科技司負責全國化工產品標準化工作。
化工行業設置有關化工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化工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化學
工業部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有關化工專業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化工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業務上受化學工業部科技司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化工廳(局)應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
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工產品標準化工作。
化工企業可設置相應的標準化科(室)、組,在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廠級負責人領導
下,負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
法律依據:
《化學工業產品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三條 化工產品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全國化工行業范圍內組織制定修訂化工
產品標準,組織實施和對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 化工產品標準化工作是我國化工行業現代化的一項綜合性技術基礎工作,各
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領導和管理,并將其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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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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