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高速公路房屋拆遷補償的法院判決書2025,湖南案例:未達成補償協議行政機關徑行強拆房屋被確認違法,湖南案例:未達成補償協議行政機關徑行強拆房屋被確認違法基本案情2021年,縣人民政府因修建高速公路項目,發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擬對包括劉某在
湖南案例:未達成補償協議行政機關徑行強拆房屋被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2021年,縣人民政府因修建高速公路項目,發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擬對包括劉某在內的多戶房屋進行征收。劉某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計劃。然而,在征收過程中,因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滿,劉某未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22年4月24日,縣高速公路建設協調指揮部及縣自然資源局、鎮人民政府共同向劉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告知書》。在未獲得劉某同意,且縣人民政府未責令劉某交出土地,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縣自然資源局、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強制拆除了劉某的房屋。劉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觀點
劉某認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告知書》不合法,超越法定職權,缺乏依據,且程序違法。被告未依法聽取劉某的意見,未組織聽證,征收過程嚴重違法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法,侵犯了劉某的合法權益。劉某要求賠償因違法強拆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安置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安置費、拆遷獎勵金和其他損失。
被告認為,其強制拆除行為是基于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的,且已對劉某進行了合理的補償。
裁判結果
確認縣自然資源局、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強制拆除劉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駁回劉某要求被告縣自然資源局、鎮人民政府賠償強制拆除房屋各項損失的起訴。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在劉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告知書》確定的義務時,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非徑行強制拆除劉某的房屋。因此,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屬于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明顯違法。
同時,因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公告已被市人民政府撤銷,且尚未作出新的土地征收公告,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尚未確定。因此,對于劉某的實際損失數額尚無具體的計算標準。秉持“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則,認為本案的處理應待新的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后再進行,故對劉某的賠償請求予以駁回。
溫馨提示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應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沒有強制執行權的機關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眾所周知,行政賠償只能賠償“直接損失”。那么“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是否屬于直接損失呢?即因強拆或其他違法行為導致當事人簽訂的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未履行部分是否屬于行政賠償中的直接損失,是否可以在行政賠償中一并予以解決呢?關于該問題,司法實踐中判決并不一致,有的法院就認為只有實際履行的才屬于直接損失。即便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直接損失”作了進一步明確,但也未直接規定合同中的未履行部分是否屬于“直接損失”。
因此對于當事人來說,因強拆或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產生的合同損失,如果不計入“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當事人將只能另行提起合同之訴。如果是當事人與違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協議還可依據《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解決,但如果涉及到與第三方的協議履行另行訴訟,又會涉及的到第三方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等問題,甚至出現無法另行獲得補償的情況,對當事人所產生的時間和訴訟風險都是巨大的。
近期,國恒弘毅律師團隊代理了一起類似案件,在查閱大量類似裁判、提供多輪代理意見、并經過安徽省高院組織的庭審談話后,最終意見獲得了省高院的支持,裁定認為合同履行期間,因強拆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未履行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當予以賠償。
基本案情:1、2004年,安徽A市民政局與B廣告公司簽訂行政合同書,授權B廣告公司在市內設置廣告牌、經營廣告發布的權限,至2028年終止,隨后B廣告公司一直在經營該業務,與其他公司簽訂了大量廣告合同,并依規發布標牌廣告,收取廣告費用。
2、2014年,A市城管執法局因城市市容管理,對B廣告公司設置的路名牌、廣告標牌進行了強拆,該強拆行為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為違法強拆。
3、B廣告公司就違法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賠償,其中涉及到正在履行中廣告費損失賠償300余萬元、及截至2028年的廣告經營權損失賠償800余萬。
4、經A市一審法院、二審中院審理認為,B廣告公司“要求的租金損失(經營損失)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并非已經取得的利益喪失,系可得利益的喪失,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安徽省高院裁判要旨(2023)皖行賠申112號
關于行政賠償直接損失的范圍認定問題。基于最大程度地發揮國家賠償法維護和救濟受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功能與作用,對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案涉部分路名牌被拆除時,正處于合同履行期間,因強行拆除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該未能履行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予適當考慮。
律師團隊主要代理意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直接損失”的范圍,其中“(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均是屬于必然可得利益,并非已經取得的利益喪失,因此已經簽訂租賃合同并且在租賃期間內的租金,市城管執法局如未進行違法強拆,租金必然可以收取,其性質屬于必然可得利益,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即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其次,申請人廣告發布合同仍在履行期間,每塊燈箱路名指示牌每月最低的發布費為 500 元,租金正在收取,因市行政執法局的違法強拆行為導致正在必然可收取的租金被迫中斷,該損失屬于申請人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再次,大量司法裁判均認定租金損失屬于直接損失,參照 (2020)最高法行申 6908 號、(2017)皖行賠終42號、(2018) 吉行賠初1號、〔2004〕川行終字第48號、《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參考案例 9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最大程度地發揮國家賠償法維護和救濟受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功能與作用,對該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利益損失。本案中,如果沒有被上訴人違法強拆行為,上訴人是可以通過正在履行合同獲得合法的租金收益,故這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當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范圍,二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正在履行的發布合同剩余履行期內的租金損失明顯屬于法律法規適用錯誤。
申請人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是“類案同判”的法理基礎,只有堅持類案強制檢索,確保“類案同判”,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確定性的預期,提升司法公信力。上述系列案件對于審理本案再審案件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審判機關未能保持同案同判的裁判尺度,導致實體裁判無法做到公平公正,值得貴院予以監督。
其他類案報告:(2019)甘行賠終23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天水慧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賠償判決書
裁判要旨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法定賠償范圍和填平補齊原則。《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八)項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根據該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是首要的賠償方式;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若還有其他損害的,賠償范圍是直接損失。對“直接損失”的理解,它不僅包括實際財產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也即現實可得利益的損害,這樣才符合該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因涉案被拆除的廣告牌在慧敏公司已取得的《戶外廣告登記證》經營期限內,廣告牌被拆除,且慧敏公司也因加害行為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將已經收取的廣告費退還。該部分損失屬于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
(2019)湘行終1137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李光輝、邵陽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審行政裁定書
裁判要旨
1997年邵陽市邀請上訴人李光輝投資建設人行天橋,并以邵陽市城市建設局的名義與其簽訂合同書,約定李光輝享有該人行天橋上三十年的廣告和電話亭經營收益作為投資回報。在合同履行期間,行政機關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原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行政協議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投資利益。即使邵陽市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天橋周邊環境進行建設改造,也不應當對天橋的廣告經營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如果為了建設目的而不得不造成負面影響的,行政機關也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補救或補償責任。雖然項目開發商強興公司針對部分電話亭的關停損失對上訴人給予了賠付,但交通管制、圍擋施工以及其他建筑遮擋所造成的損失并未彌補。原審法院認為邵陽市人民政府為了工程建設采取的交通管制、圍擋施工及關閉電話亭的行為并未損害李光輝對人行天橋的廣告經營權,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
法律分析:簽訂安置拆遷補償協議后,一般來說,拆遷人要依照協議約定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同時被拆遷人也要依約定履行騰空、交房的義務,交房后由拆遷人員組織進行拆除,如果被拆遷人沒有交房,拆遷人不能直接強行拆除,其可以依據合同責任要求被拆遷人履行合同義務,對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強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騙取動遷款定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拆遷補償協議行政訴訟法院是會受理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有包含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情況。所以,在征收過程中,拆遷補償協議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一、可以先復議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房屋的所有人做為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簽訂的,這屬于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協議的內容屬于不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到上一級的行政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比如是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補償協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不履行的,可以到縣政府或者是市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復議,下列事項即是不可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四)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二、可以到法院起訴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的案件受理范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就包含其中,因此行政相對人還可以到法院起訴。下列是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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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達成協議就拆房屬于強拆嗎
●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國家修建高速公路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建高速公路房屋拆除如何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熊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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