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一式幾份2025,房屋拆遷合同應該有一式幾份,房屋拆遷合同規定的是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拆遷主管部門各持一份。如果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幸遺失,可以帶上當事人的派出所戶籍證明,身份證,拆遷補償協議上所列的被拆遷房屋的房產證
房屋拆遷合同規定的是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拆遷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如果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幸遺失,可以帶上當事人的派出所戶籍證明,身份證,拆遷補償協議上所列的被拆遷房屋的房產證復印件等證明性的文件資料,到當地拆遷辦,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去借用復印一份。
房屋征收是國家對非國有財產在進行公平補償之后實施的一種強制性交易的行政行為。
它必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給予公平補償。國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況下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征地拆遷實務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嚴格,報批前公告程序、調查程序、聽證程序、報批程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一般來說,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因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而完成征收,此時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歸于消滅。另一種情形是拆遷人通過申請司法強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合同規定的是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拆遷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規定的是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拆遷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
規定的是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拆遷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如果是集體拆遷的話,不可能是只有拆遷單位1份的,正規的拆遷合同是一式三份的,你們因為是村拆遷所以應該是拆遷辦一份,村集體,個人一份,個人的應該是分簽的,可能是拆遷辦來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拆遷辦的拆遷協議不是只有一份,而是需要兩份。拆遷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等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并且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辦為啥要所有子女簽字?
拆遷辦讓所有子女簽字的原因有:如果拆遷房的所有權人也包含了子女,也就是說這套房子是戶主和子女共有的,拆遷的時候,需要由子女來簽字才算生效。但是如果與子女無關,這套房子就不需要簽字。最終還是要看這套房子的產權問題,房產證上面寫了誰的名字,就應該由誰來簽字。
綜上所述,拆遷辦的拆遷協議不是只有一份,而是需要兩份,對此您了解了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拆遷房屋需簽三份協議,甲、乙雙方及拆遷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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