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公告能否停止2025,北京行政律師|針對《限期拆除通知書》復議或者訴訟能否停止執行,歡迎訂閱北京行政訴訟律師團隊資訊!如有案件問題可直接咨詢或委托,這里有前公檢法監一線辦案經驗為您排憂解難!關于《限期拆除通知書》復議或訴訟期間是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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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限期拆除通知書》復議或訴訟期間是否能停止執行的問題,一直是行政法領域中的熱點議題。在實際操作中,當行政相對人收到此類通知書后,往往會面臨是否應提起復議或訴訟,以及復議或訴訟期間通知書是否應停止執行的困境。本文將結合行政法原則、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案例,對此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行政法領域中的“不停止執行原則”。這一原則是指,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一原則的設置,旨在維護行政行為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防止因復議或訴訟而導致行政行為的中斷,從而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然而,這一原則并非絕對。在特定情況下,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被申請人或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者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且復議機關或法院認為其要求合理時,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些例外規定,體現了行政法對于個體權益的尊重和保障。
具體到《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情況,雖然通知書本身可能只是一個通知告知行為,但從其內容來看,它往往對行政相對人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在沒有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情況下,通知書實際上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并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了影響。因此,從法律上分析,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具有可訴性的。
那么,在復議或訴訟期間,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否應停止執行呢?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復議機關或法院認為停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執行通知書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那么他們可能會裁定停止執行。此外,如果被申請人或申請人提出合理的停止執行請求,并得到復議機關或法院的認可,也可以停止執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復議或訴訟期間通知書停止執行,這并不意味著通知書本身被撤銷或無效。復議或訴訟的結果將決定通知書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行政措施。
在實踐中,關于《限期拆除通知書》復議或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執行的案例并不少見。例如,某市民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認為該通知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提起復議和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該市民申請停止執行通知書,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執行通知書可能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最終,復議機關和法院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后,裁定停止執行通知書,等待復議和訴訟結果的最終確定。
這一案例充分說明了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存在“不停止執行原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關于《限期拆除通知書》復議或訴訟期間是否能停止執行的問題,并沒有絕對的答案。它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法律規定以及復議機關或法院的判斷來決定。在實踐中,行政相對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合理行使復議和訴訟權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復議機關和法院也應依法行使職權,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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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大力推進,一方面政府加大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房屋拆遷的力度。另一方面,受利益驅使,部分群眾未經批準突擊建房、批少建多或者未經批準將原合法建筑拆除擴建的情況也有所增多。在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處理時,行政機關通常依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為違法建筑,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對“責令限期拆除”的性質如何認定成為難點。
如何認定“責令限期拆除”的性質在法學理論界及審判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責令限期拆除”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另一種觀點認為“責令限期拆除”是一種行政處罰。
認為“責令限期拆除”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理由:
一是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未將“責令限期拆除”列為行政處罰的種類,該條共列舉了
(七)項行政處罰的種類,前
(六)項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了具體列舉,第
(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能夠設定其他行政處罰。雖然第
(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能夠設定其他行政處罰,但《城鄉規劃法》及與城鄉規劃相關的行政法規中也未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是一種行政處罰。同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該條將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說明“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
二是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依該條規定理解“責令限期拆除”正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依據《行政強制法》中的相關規定也應當將“責令限期拆除”理解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之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但同時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故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通過復議或訴訟兩種途徑來尋求法律救濟。
2023年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是如何
行政復議決定書
_________字()第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2023年行政復議的具體范圍是什么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如何規定工傷認定后續的行政復議期限
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在我國的規定是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認定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社保問題行政復議的規定到底是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由本條可以看出,只要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服該行政行為的,就引發了行政復議。
不服從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怎么辦
工傷認定結論是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行政行為,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前行政訴訟。
可以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不意味著行政管理相對不能申請復議,因為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之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后,一般不停止執行,如果復議機關或法院最終認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錯誤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申請國家賠償。
一、行政復議范圍有哪些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征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一是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就是對限期拆除不服的行政復議的流程,
行政機關未告知行政復議期限,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但如果當事人不能確定具體的行政復議期限,應當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期限一般為60日,但如果行政復議有特殊規定或者當事人不能確定行政復議期限,則按照6個月的期限計算。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并作出復議決定。對于行政機關未告知行政復議期限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無法確定具體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應當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但需要說明充分理由,并經過行政機關同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機關明知行政復議期限但故意不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將行政復議期限延長到6個月。但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規定的60日內未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故意不告知期限,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行政行為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決定。行政機關未告知行政復議期限,當事人應當如何證明?留下證據是證明行政機關未告知行政復議期限的關鍵。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留與行政復議相關的書面文件、通知、詢問筆錄、口頭通知等,以便證明行政機關未告知期限。如果行政復議過程中有其他人或機構作證支持當事人的主張,也可以加強證明力,例如律師、證人等。如果能夠進一步證明行政機關明知行政復議期限卻故意不告知的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向有權機關反映并尋求救濟。行政機關未告知行政復議期限是一種常見的情況,但當事人仍然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留證據,以便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行政機關明知期限卻故意不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行政行為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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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限期拆除決定書可以復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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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限期拆除通知書不服可以起訴嗎
●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期限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征收公告后一定會征收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前有什么工作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彭一彤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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