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十多年遲遲不拆遷怎么辦2025,征地拆遷近幾年來存在問題及化解方法,法律主觀:一般情況下拆遷是先征地后拆遷,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處理。征地方需要出示征地公告和安置補償公告,告知征地執行的文件和補償安置的方式,未經出示可以拒絕拆遷。法律
一般情況下拆遷是先征地后拆遷,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處理。征地方需要出示征地公告和安置補償公告,告知征地執行的文件和補償安置的方式,未經出示可以拒絕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的問題如下: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雖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但還是尚待完善;4、補償標準不一致;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決問題可以從做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工作、緊緊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規與補償機制、依法進行征地拆遷工作、充分考慮征地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宣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補償方式相對單一、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等。解決時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原因:為了國家發展需要。問題: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四、補償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有: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2、國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3、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宣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補償方式相對單一、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等。解決時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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