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征收土地不同意會被強占土地嗎2025,南水北調征收土地不同意會被強占土地嗎,南水北調征收土地不同意,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強占土地。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取得農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
南水北調征收土地不同意,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強占土地。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取得農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請。這意味著,如果農民不同意征收,政府不能單方面進行強占。
然而,如果征收土地是為了重大公共利益,且已經獲得了相關審批,并給予了經濟補償,但農民仍然不同意征收,此時政府可能會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征收。但這種情況下的征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并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總的來說,南水北調征收土地不同意,政府不會隨意強占土地,而是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補償等方式來解決征收問題。
法律分析: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征收土地的,征收補償的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的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占用耕地有補償款。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匯總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征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總干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 具體如下: 水田 1888元/畝。 水澆地 1754元/畝。 旱地 1422元/畝。 菜地 2742元/畝。 河灘地 711元/畝。 果園 2274元/畝。 經濟林地1622元/畝。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征收土地的,征收補償的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的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章。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章。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章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章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征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總干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具體如下:
水田1888元/畝
水澆地1754元/畝
旱地1422元/畝
菜地2742元/畝
河灘地711元/畝
果園2274元/畝
經濟林地1622元/畝
用材林地1622元/畝
灌木林地1622元/畝
苗圃1622元/畝
養殖水面2410元
注:本標準僅供參考,具體補償標準以當時政府下發文件為準。
一、《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條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匯總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占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確保其用于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兌付。
第十三條自愿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在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后,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兌付給移民。省級人民政府應統一印制分戶補償兌現卡,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并發給移民戶,供移民戶核對。
第十五條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議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遷建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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