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滿意,被征收人該如何維權2025,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正確處理方法,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正確處理方法
法律主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律師分析: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征收補償方案屬于征收決定的內容,對征收補償方案不服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具體流程包括: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和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應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征收補償方案屬于征收決定的內容,對征收補償方案不服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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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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