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決定與征收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2025,征收決定的內容包括,征收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征收的基本信息征收范圍:具體涉及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的范圍,確保被征收人能夠明確了解自己的財產是否在征收范圍內。征收目的:說明征收
征收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征收的基本信息
征收范圍:具體涉及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的范圍,確保被征收人能夠明確了解自己的財產是否在征收范圍內。
征收目的:說明征收的具體原因和目的,如為了公共利益、城市規劃等,以體現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補償安置方案
補償標準:明確被征收財產的具體補償金額或補償方式,如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房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安置方式:對于因征收而需要搬遷的被征收人,應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包括安置地點、安置時間等,以確保其正常生活和居住需求。
三、征收程序及權益保障
征收程序:說明征收的具體程序,包括征收決定的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公示、聽證會的召開等,以確保征收過程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權益保障:明確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享有的權益,如提出異議、申請聽證、尋求法律救濟等,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綜上所述,征收決定的內容應全面、具體、明確,以確保被征收人能夠充分了解征收情況并保障其合法權益。同時,征收決定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請注意,以上內容是對征收決定內容的一般性概述,具體征收決定可能因地區、項目性質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法律意見。
1、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等。
從以上來看,項目符合公共利益,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必要條件。
2、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只有滿足了以上征收程序,才能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被征收人可在法律期限內提起訴訟或是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應當和被拆遷人作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一、在什么情況下拆遷方案才能生效
(1)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方案應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被拆遷人。如果公告方式不方便的,可以將拆遷方案送達給被拆遷人或者發布公告,責成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后的一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地點查看拆遷方案。
(2)建立被拆遷人對于拆遷方案的申訴制度,允許被拆遷人對于不符合事實和有關拆遷法律規范規定的拆遷方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聽取被拆遷人對于拆遷安置和補償方案的意見,并由拆遷管理部門對于被拆遷人對于拆遷人提出的異議予以處理,允許被拆遷人對于拆遷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將上述事宜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確定。在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前,可以由國家建設部作出規定,或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方在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前,需要履行的程序是與被征收人協商征補償問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在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房屋產權不明的,才作出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房地產拆遷安置流程
1、拆遷當事人共同選擇評估機構。拆遷估價機構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2、拆遷人出資委托評估機構。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3、評估機構勘察測量。拆遷當事人提供拆遷估價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4、初步估價報告公示。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5、復核申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具體流程包括: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和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征收土地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簽訂房屋拆遷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有國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水利能源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下,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給予一定補償,并簽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前,應該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對協議的審查技巧有: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3、約定違約責任;4、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5、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
●征收補償決定與征收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呢
●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決定與征收補償決定的區別
●征收補償決定是什么
●征收補償決定的生效時間
●征收補償方案由誰擬定
●征收補償條款
●征收補償方案公告
●征收與補償辦法
●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
●征收決定的內容包括哪些
●征收決定的內容包括哪些
●征收決定的前提條件
●征收決定是否合法
●征收決定由誰做出
●征收決定程序
●征收決定的效力
●征收決定書是什么意思
●征收決定什么時候生效
●征收決定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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