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進程中,何為聽證2025,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進程中,何為聽證,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進程中的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確保行政決定的正確性,而組織的一種特殊程序。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進程中的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確保行政決定的正確性,而組織的一種特殊程序。聽證程序允許當事人就行政機關的調查事實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聽證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行政機關根據執法調查人員的處罰建議,確定案件是否屬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范圍。
行政機關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詢問是否要求聽證。如果當事人要求聽證,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規定期限內(如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行政機關確定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在聽證會前的一定時間(如七日前)通知當事人。
聽證會舉行時,調查取證人員會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
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有權進行答辯,并與調查取證人員就案件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聽證結束后,聽證記錄會交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審核并簽字或蓋章。
主持人會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匯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行政機關將按照一般程序的規定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聽證程序確保了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作出重大決定前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供證據,是行政程序中保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環節。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進程中,如果涉及當事人的重大權益,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進程中,何為聽證
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過程中聽證是指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行政機關依據被征收人的要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征收行為進行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征地審核與批復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過程中聽證是指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行政機關依據被征收人的要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征收行為進行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等。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1、辦理用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審查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征地審核與批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過程中聽證是指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行政機關依據被征收人的要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征收行為進行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范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范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于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征收利息稅,關于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于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征求意見更合理。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則》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并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于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過程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讓其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促進決策的民主和科學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2、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意見;
3、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4、聽證會的組織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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