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何時強制執行2025,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何時強制執行,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強制執行的時間并非固定,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相關決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后申請強制執行。一、關于強制執
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強制執行的時間并非固定,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相關決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后申請強制執行。
一、關于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此外,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也必須履行。因此,在征收補償決定的情境下,如果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補償決定,征收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的具體流程
履行期:在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后,通常會規定一個履行期限,要求被征收人在該期限內履行補償決定。這個期限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征收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補償決定,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征收補償決定書、履行期限屆滿的證明等。
法院審查:法院在收到強制執行申請后,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會裁定予以強制執行。
執行程序:一旦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將會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種措施,如查封、扣押、拍賣被征收人的財產等,以確保補償決定的履行。
綜上所述,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何時強制執行并沒有固定的時間節點,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判斷。如果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補償決定,征收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后何時強制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拆遷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什么時候強制執行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拆遷合同簽了能反悔嗎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第二、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第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情形。
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協議。
法律分析:可以執行,征地補償款不是當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劃扣征地補償款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何時強制執行
六個月。理由如下: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為60天。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
綜上所述,如果被征收人在6個月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就會面臨強制執行。
行政征收的特點
(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并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后還要歸還),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沒收財產是指將公民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手段,沒收一般是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沒收的對象一般是違法所得或者違禁品。
行政征購則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它主要有以下幾種:
1、稅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征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采、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等。
3、建設資金征收。這是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征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征收、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等。
4、排污費征收。
5、滯納金征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內容。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就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原則上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如果法院要強制執行的,要經上一法院的批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一、拆遷補償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從各地實踐的情況來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三種,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一)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后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產權調換對于拆遷人來說有影響余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筑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
(二)作價補償。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于采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初始投資過大。
(三)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協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決定是沒有有效期的,房屋征收決定書與法院判決書一樣,一直有效。時效一般是針對權利而言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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