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合法的房屋是否是刑事案件2025,強拆行政行為違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嗎,強拆行政行為如果違法,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行政追責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
強拆行政行為如果違法,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行政追責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權限或無正當理由等導致強拆的單位和責任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同時,被拆遷人也有權提出行政賠償申請,以獲得相應經濟補償。
在刑事追責方面,如果違法強拆行為構成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權衡和裁量,確保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則,從而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強拆行政行為如果違法,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強拆違法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賠償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對方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直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向相關當事人提出賠償或要求其承擔責任。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作為救濟途徑:
1、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
2、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什么是行政強拆?
行政強拆是指現行條例下,由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不執行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強制拆遷,如果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通過暴力的方式強制拆遷就是屬于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根據我國規定,拆遷世喜需要通過政府同意才能夠進行拆遷的。并且政府需要跟拆遷的居民進行相關商議,確定好拆遷時間。對拆遷的居民有所安置和補償才能夠進行拆遷,如果是隨意違法進行強拆的話,是觸犯到刑法的。需要對相關主體人員進行處罰。
二、行政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1、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2、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斷然行動。
3、一般性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律分析:強制拆遷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法的,所以是否合法,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按法律的規定強制拆遷的,才是屬于合法的行為。比如暴力強拆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如果用暴力阻礙等手段去強迫被拆遷人的情況下,是要追究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的。
1.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強拆追究的刑事責任包括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暴力阻礙依法拆遷人員的刑事責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如果合法宅基地被強拆合法嗎?
首先要確定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可以維權。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一般認定強拆后怎么處理?
首先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然后掌握強拆的證據,向公安報警,也可以進行拆遷訴訟。
1.
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房屋拆遷的前提是房屋及其土地為了公共的利益征收了,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國土資源局和規劃部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關情況。
2.
掌握強拆證據,向公安報警,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遇到了威脅、毆打等暴力手段的,被拆遷人對保利行為掌握相關證據后,向公安報警。如果公安在接到報警后,置之不理時,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的上一級或者公安所屬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拆遷訴訟,被拆遷人因暴力拆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違法強拆的行政責任包括: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一、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征地申請強拆的法律依據是怎么規定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行政處罰不包括強制拆遷,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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