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應對違法征地拆遷2025,土地征收行為違法的預防與應對措施,土地征收行為違法的預防與應對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預防措施完善征收制度:政府應制定和完善土地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征收程序、補償標準等,確保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加強
土地征收行為違法的預防與應對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防措施
完善征收制度:政府應制定和完善土地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征收程序、補償標準等,確保征收行為的合法性。
加強監督: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征收行為的監督,確保征收過程公開、透明,防止權力濫用。
提高公眾意識: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認知,增強維權意識。
二、應對措施
如果遇到了違法的土地征收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舉報違法行為:向違法征地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舉報,或者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門、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法律途徑維權:如果違法征地行為情節嚴重并涉嫌犯罪,可以直接報警或者向人民檢察院舉報。同時,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要求賠償:對于違法征地造成的損失,可以依法要求相關責任方進行賠償。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法律條款為預防和應對違法征地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違法征地的類型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
二、解決措施
1、強化思想認識,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
我國正處于“四化”同步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基礎。當前,各類經濟建設仍將依法依規征收一定數量的農村集體土地,積極穩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征地工作,多次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有關規定,堅決查處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維護好群眾切身利益,防止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領會并堅決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要處理好“保發展、保紅線、保權益”的關系,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實促進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2、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對本省(區、市)內征地工作組織開展一次自查,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凡整改、查處不到位的,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3、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
各地區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了解當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按照被征地農民發展權益不減少的原則,實行留地安置或留物業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要按照發展權益均等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將有穩定收入、風險小、易于管理的項目配置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營,確保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數人侵占集體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實施程序,嚴格落實征地信息公開要求,讓群眾充分了解征地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征地中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調動被征地農民的積極性,做到依法和諧征地。
4、改進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征地實施前,要進行補償安置收益分析,向被征地農民說明征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獲得長遠收益的可行性;要分析評估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制定化解風險的預案。征地實施中,要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并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認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征地實施中一旦發生矛盾沖突,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決,防止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
5、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實行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有關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好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
法律分析:
遭遇違法征地的,當事人可以向違法征地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國土資源部、中紀委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舉報。如果違法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向人民檢察院舉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征地主體違反征地程行為同時構成對被征地人合法權益侵害的,還必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分析:遇到違法暴力拆遷時,盡量不要與違法拆遷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雇用的社會閑散人員發生正面沖突。發現有暴力拆遷或者偷拆時一定要先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來給予幫助,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備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規征地政府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可向政府申請協調,如不成可向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程序包括告知征地情況、確認調查結果、組織征地聽證、簽訂補償協議、公開批準事項和支付補償費用。
法律分析
一、違規征地政府怎么處理
違規征地政府的處理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征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如何解決
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解決辦法是: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征地補償程序
征地補償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結語
在處理違規征地政府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市、縣級政府申請協調,如協調不成可向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請裁決。若對裁決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征地補償程序包括告知征地情況、確認調查結果、組織征地聽證、簽訂補償協議、公開批準事項和支付補償安置費。以上是對違規征地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程序和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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