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辦法是什么,北京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辦法是什么,北京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規定是指北京市政府發布的《北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北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和
北京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規定是指北京市政府發布的《北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北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1、征收范圍:該辦法適用于北京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
2、征收程序:該辦法規定了征收程序,包括征收決定、公告、征收協議、征收補償等方面。
3、征收補償標準:該辦法規定了征收補償標準,包括貨幣補償、安置補償、社會保障等方面。
4、征收補償方式:該辦法規定了征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安置補償、物業權益等方面。
5、征收補償監督:該辦法規定了征收補償監督制度,包括征收補償監督委員會、征收補償監督機構等方面。
6、違法行為處理:該辦法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理制度,包括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罰等方面。
該辦法所實施的主要措施:
1、征收前必須進行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征收補償標準等。
2、征收決定應當經過合法程序,征收決定書應當明確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征收補償標準等。
3、征收補償應當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安置補償、物業權益等方式。
4、征收補償應當及時足額發放,被征收人有權要求補償款項的公開透明。
5、征收補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處理被征收人的投訴舉報,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6、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公開透明。
綜上所述,建議加強征收補償標準的公開透明,加強征收補償監督機構的監督力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加強征收補償方式的多樣性,滿足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在征收過程中,應當注重與被征收人的溝通交流,盡可能減少對被征收人的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法律主觀:政府 征收農民土地 ,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 征地補償安置 協議,以 申請信息公開 , 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由于國家出于公益目的,從全局出發,服從國家利益,需要我們配合拆遷。
法律客觀:《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對拆遷人如何進行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具體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1、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成為合法的拆遷人;2、拆遷人向區、縣房管局遞交拆遷實施方案并經批準,其中,拆遷方案中必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期限,委托拆遷和評估等內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基本情況,補償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內容,拆遷補助辦法以及其他應當在拆遷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內容;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沒有達成協議,應當經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4、經協議或國土局裁決后,拆遷人按照方案和協議實施拆遷及補償安置事宜。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么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劃批準文件;
(三)拆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貧困山區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是為了維護征收對象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補償和安置等工作。該辦法包含了征收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計算方法、安置方式等具體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法規體系,包括了許多具體的規定和程序,如征收征用補償、建設用地補償、拆遷安置等方面。總體來說,這些規定都旨在保障征收對象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如財產安全、居住環境、人身安全等方面。在國家范圍內,也存在著一系列與土地征收相關的法規和辦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此外,各地還有一些具體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因地制宜地進行土地征收管理。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對于保障征收對象的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公眾而言,了解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有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更好地監督和參與土地征收過程,促進社會公正和平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北京市集體土地出讓管理辦法年內出臺
北京市國土局局長魏某林昨日透露,北京市集體土地出讓轉讓的管理辦法將在年內出臺,權屬清晰的集體土地也將確權發證。他還表示,宅基地換房的方式僅限于集體建設用地,面向的也只是農民自住房。
權屬清晰土地將盡快發證
據魏某林介紹,北京市集體土地出讓轉讓管理辦法年內肯定會出臺。其中將確定集體土地流轉的程序,及所需要的文件,下一步則要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發證,對于權屬清晰的集體土地,將盡快發放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
但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現有的一些集體建設用地,其實原先并沒有獲得過規劃的批準。以往規劃確定的用地經過幾年后,也出現了新的變化。魏某林說,目前北京正在對土地利用規劃進行修編,將重新確定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
前日,市國土局相關人士曾透露,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也將采用招、拍、掛的方式。對此,魏某林表示,集體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也應和國有建設用地一樣,是一個統一的市場,集體建設用地的招、拍、掛,可以在區縣的土地中心完成。
小產權房處理看齊國家政策
對于此前相關部門透露的北京將借鑒宅基地換房模式,魏某林表示,宅基地換房只限于集體建設用地,不能涉及農用地和耕地。他還強調,宅基地不能牽涉到城鄉流轉,否則將造成小產權房等問題。這兩天就有媒體問我,小產權房農民也愿意,為什么不能合法?我建議他們可以去問問農民,農民有沒有從中得到好處?到底是農民愿意,還是村里愿意?
魏某林透露,目前北京對小產權房的調查已大體完成,我們發現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就有一些企業在附近租地租房,現在已經成為了遺留問題。他表示,一些已存在的小產權房由于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和現實問題,解決要非常謹慎。北京如何解決,將按照全國統一的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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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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