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糾紛是否列入法律草案仲裁范圍2025,地塊回收遇補償糾紛 律師以打促談 當事人維權成功,案情簡介:地塊被回收補償有爭議 當事人求助律師以期合理補償江西省某市一鞋業公司多年前合法取得了當地某工業園區中一地塊的所有權。然而,由于政府規劃
案情簡介:地塊被回收補償有爭議 當事人求助律師以期合理補償
江西省某市一鞋業公司多年前合法取得了當地某工業園區中一地塊的所有權。然而,由于政府規劃原因,該地塊被閑置多年未予使用。隨后,當地政府決定回收該地塊,但在補償事宜上與公司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面對這一困境,鞋業公司決定尋求法律援助,委托北京翰匯律師事務所朱久林律師代為維權。
辦案經過:律師以打促談 當事人成功維權
接受委托后,朱久林律師迅速對案情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詳細的辦案策略。首先,朱律師整理了公司提供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地塊權屬證明、政府回收通知、雙方溝通記錄等,為后續的法律程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調查過程中,朱律師發現當地政府試圖無償收回該地塊,這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于是,朱律師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政府給予合理的補償。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和充分的證據展示,朱律師成功揭露了政府無償收回地塊的違法性,并據理力爭,最終與當地政府達成了調解協議。根據協議,政府將向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款,以彌補公司因地塊回收而遭受的損失。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可以起訴。被征收人與征收人可以就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的可以交由同級征收管理部門裁決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該條例規定拆遷補償不符合要求時,當事人可以委托拆遷律師處理案件,但具體能否提高拆遷補償標準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
如果拆遷補償不符合要求,當事人可以考慮委托拆遷律師處理案件,但具體能否提高拆遷補償標準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條例:維護權益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房屋征收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征收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程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或者認為行政行為所損害的合法權益不公正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決定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實現。
結語
拆遷補償不符合要求時,當事人可以委托拆遷律師處理案件,但具體能否提高拆遷補償標準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拆遷部門應當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拆遷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法律分析:
土地拆遷糾紛中律師總結出來的幾個問題:1、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造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隨意性極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2、對拆遷中農民的私有財產權保護不夠。農民通過宅基地依法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屬農民私有財產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現實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法律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地方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卻將屬于農民私有財產的房屋一同處分。這種協議將私產與公產混為一談,其違法性顯而易見。3、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交易糾紛的原則: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地補償糾紛是否列入法律草案仲裁范圍內
●征地補償款糾紛
●征地補償費糾紛是否在法院受案范圍
●征地補償款糾紛由誰管
●征地補償糾紛的管轄法院
●征地補償爭議向哪個部門反映
●征地補償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征地補償款分配有爭議怎么辦
●征地補償由誰支付
●征地補償款案件被告是?
●土地收回補償標準
●土地收回補償標準
●地塊收購
●土地收回,地上建筑物如何賠償
●土地回收協議書怎么寫
●土地收回案例
●土地收回補償協議
●土地回收是拆遷嗎
●土地收回補償費如何繳稅
●土地回收方案如何做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征地補償款糾紛,征地補償爭議向哪個部門反映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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