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價應如何評估2025,房屋拆遷補償價應怎么評估,法律主觀:評估房屋拆遷補償價的方法是:對土地在進行實際區位確定的價值評估,可以根據實際評估時間點計算重置價值,可以參照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值,可以預估預期收益進行計算,可以預估土地開
評估房屋拆遷補償價的方法是:對土地在進行實際區位確定的價值評估,可以根據實際評估時間點計算重置價值,可以參照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值,可以預估預期收益進行計算,可以預估土地開發后扣除相應稅費的價值進行計算。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舊的城市配套設施及功能已不再滿足城市化發展的需要,舊城改造在一定時期內必將成為重要的課題,政府也必然出臺一系列的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提出拆遷貨幣化補償,對我國城市舊城改造推進了一大步,也是我國拆遷改革中的一大舉措。但是,估價機構及估價人員就如何合理化做好房屋拆遷估價?拆遷人如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這是我們在房屋拆遷工作中存在有待解決的問題。一、在拆遷評估中主要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估價方法存在的問題目前大多數城市房地產拆遷評估,采取基準價格結合成新、區位、臨街等系數來綜合確定拆遷價,該計算方法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精神以及《房地產估價規程》不符合。首先這是由于房屋的價格是由市場來確定的,不僅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數的影響,而且還受市場眾多因數影響的,往往后者的影響比前者大。例如:房地產周邊環境這一影響因素,同一房地產所處同一區位,但不代表周邊環境是相同的,這是因為房地產特性(個別性)決定的,因此我們僅僅以基準價格來測算房地產市場價是沒有說服力的。其次,《房地產估價規程》中也找不出“基準價格”一詞的由來,更談不上其計算的依據及科學性。2、確定房屋基準價格存在的問題房屋基準價的測算,首先是由政府來認定估價機構,后由該機構來測算,再由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來確認其測算結果,實際上還是一種政府行為,擺脫不了政府的干預,因此房屋基準價還不是市場行為,不能準確反映市場房屋價格變化,甚至還存在著政府及其部門有意壓低基準價的行為。3、房屋拆遷補償價存在的問題(1)土地的補償價沒真正的體現。有些城市現行的房屋的拆遷補償價,是結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遷補償價,其最終結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狀態價,而不能正確反映這一房屋實體帶來的經濟效用價值,更不能反映土地這一無形資產價,當然這一最終結果普遍反映補償價低這一結論。沒能充分地考慮房地產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這一因數,而是將土地與房屋重置價合并計為基準價,以房屋的建筑面積來測算,其結果必然導致同質同量同價的土地其容積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價格高這一歪理;(2)政府部門干預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體現其政績,壓價、壓成本、坑民、損民、與民爭利有損政府形象的行為。4、在房屋性質認定上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于有些拆遷房,要其完備、完善有關手續,實在是強人所難。而有些城市一味強調手續的完善,在房屋性質的認定上刻板教條,不考慮實際用途和使用價值。其最終結果,導致不尊重歷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帶來更大收益這一客觀事實。5、在安置房價格的確定上存在的問題眾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遷人(一般由開發商)提供的,其價格的確定應是由開發商隨行就市,而被拆遷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場價呢?當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遷補償價的確定存在著問題、其次,安置房價格滯后于拆遷房(因存在著開發期),不是同一時點的價,這樣必然導致在安置房價、拆遷補償價之間存在著有失“公正、公平”性。6、在房屋拆遷補償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房屋拆遷評估當然以市場價來評估,是公正合理的;但是,城市的居民經濟存在著嚴重的兩級分化問題,特別是拆遷范圍內的居民,他們是弱勢群體,大多為下崗職工、無業居民,有的長期生病臥床不起,生活來源靠子女及周邊社區居民來接濟,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擋風避雨的作用,一旦這些居民被拆遷,他們將失去原有的穩定生產、生活的秩序,當他們獲得拆遷補償費后,這一微薄的補償費能對他們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購不起的。二、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1、政企不分首先表現在確定拆遷補償基準價格上,拆遷補償基準價價格的主體評估單位是由政府及有關部門來認定,而不是以估價機構競爭市場來獲取;估價內容上需政府及有關部門來界定。從而使這基準價格名義上是市場價,實際上還是政府指導價。其次,表現在補償價的確認上,有些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了他們的政績,搞“形象工程”,有意壓低補償價,降低成本費用,至使難以實行的項目得以實行(如安徽省五河縣一文化休閑廣場)。2、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健全,還處在一個發展階段這是由于拆遷貨幣化補償了需要大量的房地產市場交易資料,但是有些城市各類型房地產交易量少,缺乏該類房地產市場信息資料;另外房地產交易信息還很不規范,還掌握在有些部門手里,很不暢通,房地產信息化體系還沒完全建立。3、城市居民經濟發展還很不平衡,兩級分化較嚴重被拆遷人大都是弱勢群體,他們不可能隨便將其房屋賣給拆遷人來拆遷的,就是超出他們現有房屋的現價,他們也不可能變賣的。這是他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住房)所決定的。4、沒有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配套實施細則,致使各地拆遷評估和補償措施千姿百態目前,我國的土地性質是多種多樣的,土地所有權有國有和集體所有之分,國有土地又有劃撥與出讓之分等。如在拆遷補償價格上不考慮其性質的劃分,那么,勢將導致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處于難以實施階段,也必處于非常混亂階段。我國城市土地使用權是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的一項制度),但是,土地使用權在期限到期后,除可續期外,政府又如何進行收回的呢?是將地上建筑物連同土地一起無償收回呢?還是有所補償收回呢?這些都沒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這必將影響到我們在房地產拆遷補償價評估中考慮其剩余價值(即殘值),也無法測算出其價值的減損。三、建議1、完善有關配套文件,確定科學的估價方法在基準價格的確定上,應以《房地產估價規范》為依據;在房屋的使用性質的認定上,應充分考慮實際用途和使用價值;在估價方法上,應以《房地產估價規程》來確定估價技術路線。2、加強對房屋估價活動的監管,建設一支精良的評估隊伍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應在市場競爭中獲取,而不是指令性的認定,政府部門應配合齊抓共管,即使拆遷評估結論得到認可,也應考慮弱勢群體的實際困難,只有這樣才能使拆遷順利進行,有利于民有益于國的建設項目得以很好的實施。
1、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價格;2、建筑物重置價格;3、建安費用;4、裝修裝飾部分的費用。住宅拆遷的價值評估計算公式是:估價對象價格=某類型房屋的基準價格×(1+樓層修正系數)×(1+朝向修正系數)×(1+其他因素修正系數)+房屋裝修部分價格。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一、拆遷房屋評估怎么評估房子1、拆遷房屋評估評估房子的方法具體如下:(1)采取市場比較法;(2)采取計算成本法;(3)采取計算收益法;(4)采取假設開發法;(5)采取基準地價修正法。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八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二、房屋拆遷需要哪些手續房屋拆遷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
法律分析:有下列方法:
1、市場比較法。
2、成本法。
3、收益法。
4、假設開發法。
5、基準地價修正法。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收到拆遷評估報告給出的拆遷補償價格非常低,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補償款數額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交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市場比較法是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市場比較法是最具說服力并易于當事人接受的方法,因為這種評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同類房屋的交易實例可供比照。
2、成本法是通過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3、收益法是雨季估價對象未來的正常凈收益,選用適當的資本化率將其折現到估價時點后進行累加,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4、假設開發法是預計估價對象開發完成后的價值,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稅費和利潤等,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5、基準地價修正法是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客觀價格。
一、沒有辦理房產證的房子拆遷補償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當事人申請翻建擴建的房屋時沒有及時向房管部門申請產權的登記,沒有向規劃部門報批等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首先要由申請規劃的部門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一系列的認定。如果房屋的建設是合法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如果是違章的建筑,則不予補償。具體補償的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也就是權進行的補償。根據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權人,沒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權人的證明的文件(一般是房屋的權證),從法律的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的當事人了,要求得到房屋拆遷補償的,但是沒有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據。這里還要分為下列的兩種情況:
1、房產證還在別人的名下,未過戶給你的。這種情況的補償款是支付給給房屋的權證載明的產權人的,你可以向賣給你房子的人要求的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該房屋沒有取得相應的規劃、報建手續,無法辦理房產證。
二、房屋拆遷補償費有哪些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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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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