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房屋拆遷不同意拆遷補償2025,不同意拆遷補償價格會被強拆嗎,不同意拆遷補償價格,政府一般不能強制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政府在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
不同意拆遷補償價格,政府一般不能強制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政府在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拆遷補償價格異議的處理方式
申請行政復議: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會對申請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征收人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或者認為政府征收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會對征收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判決。
二、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政府確實為了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強制拆除房屋,也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這包括但不限于: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
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方案并達成補償協議;
在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
給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搬遷期限;
在搬遷期限屆滿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不同意拆遷補償價格并不能直接阻止政府的拆遷行為,但政府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征收和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看房屋是否違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強拆程序。
對強制拆遷城市房屋的規定以下程序要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了行政裁決。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
一、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程序有什么
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二、強制拆遷的條件有哪些?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并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后,進行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p>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一、不同意拆遷補償價格會被強拆嗎?
1、不同意拆遷補償的價格并不一定會被強制性的拆除。一般拆遷進行補償如下: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加上臨時安置補助費加上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損失賠償費;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
拆遷評估流程主要包括八個階段:第一個程序是前期洽談、現場勘察;第二個階段是簽訂評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計劃;第三個程序是外業入戶評估;第四個程序是內業結算;第五個步驟是出具正式評估報告;第六個步驟送達報告。送到拆遷戶手中;第七個是動遷解釋;第八個是把報告歸檔。即項目結案,有關的資料結案。
拆遷補償款什么時候可以收到,要看雙方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而定,征收部門要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支付征收補償。
在我國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拆遷補償,其補償的基本原則及標準均可理解為“不降低被拆遷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有居住條件”。采取原地回遷的,補償面積應當與被拆遷房屋面積相等,居住條件相當;采取異地安置的,安置的房屋應當考慮區位價;采取貨幣補償的,補償的貨幣應當保障購買到被拆遷房屋居住水平及條件相當的房屋。
涉及到房屋拆遷方面的問題,一定要非常的慎重,因為這關系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的利益,當然了,房屋拆遷的補償具體應當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的狀況,當地的這個房屋市場評估的價格綜合的來進行判定的。然后就是利用市場評估的價格,再乘以房屋建筑面積。
三、拆遷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是可以的。關于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拆遷行政訴訟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起。這里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于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于“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不同意拆遷補償價格會被強拆嗎,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只要是涉及到房屋拆遷方面的問題,那么都是需要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確定安置補償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3.行政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后,并進行公告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也不能和拆遷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但政府規劃的拆遷期限并不可能無限延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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