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廠房被法院強拆2025,「廣西勝訴案例」違建房屋就該遭強拆孫成鑫律師:強拆程序違法,近年來,“強拆”事件頻發,觸動著無數人心中的公平正義之弦。然而,每一棟房屋的背后,都是公民的財產權利與居住安全的體現。如何避免“強拆”亂象,保障被征收人
近年來,“強拆”事件頻發,觸動著無數人心中的公平正義之弦。然而,每一棟房屋的背后,都是公民的財產權利與居住安全的體現。如何避免“強拆”亂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最近代理了一起違法強拆案,幫助委托人李大為取得階段性勝利。
案件事實
李大為在廣西南寧租有一處場地,隨后建設了12間廠房。2022年4月14日,當地鐵路公司土地管理辦公室向區政府作出協調函,認為李大為建設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為鐵路用地,請求區政府查處李大為非法侵占鐵路用地的行為。
2022年4月19日,區綜合執法局作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檢查通知書》,認為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筑。半個月后,區綜合執法局對李大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李大為三日內自行拆除房屋。見李大為沒有任何動靜,2022年9月2日,區綜合執法局作出《強制拆除公告》,告知李大為決定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9月7日,區綜合執法局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了李大為的房屋,給李大為造成了巨大財產損失。李大為無奈之下找到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孫成鑫律師咨詢,聽到孫律師較為詳細的方案,李大為當即決定委托。
京康律師庭審風采
庭審中,區綜合執法局辯稱其具有對轄區內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行政職權。原告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區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證實案涉建筑物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原告李大為在其所承租的房屋上非法加高建設,已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賠償。而且案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拆除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面對區綜合執法局的振振有詞,孫律師針鋒相對:一、本案原告適格。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雖然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已頭決第三人向李大為賠償涉案房屋建造及裝修的損失費用,但涉案房屋在被強制拆除前,李大為系實際使用人。從被告提供的強制拆除時的視頻來看,被告在實施強制拆除前,涉案房屋內仍存在室內物品。因被告區綜合執法局實施的被訴強制拆除行為有可能對李大為包括室內物品在內的其他合法財產受到損害,故李大為有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具有本案主體資格。
二、本案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合法。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的基礎為行政決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依據,但該行政決定已經被本院生效判決書撤銷,故其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沒有合法依據。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被告在原告仍處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內就實施本案強制拆除行為,在程序上存在違法。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孫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9月7日強制拆除李大為房屋的行為違法。(除代理律師外,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違建遭到強拆,主要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第一是可以向作出拆遷決定機關的上一機關或同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農村違建房限期拆除拒不執行的會被強拆。違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強拆違建合法財產遭受到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
雖然當事人的房屋確屬違建,不屬于合法財產,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內的其他動產卻屬于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置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盡到注意義務并對違法建筑內的合法財產已予清空并妥善處理。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房屋,致使當事人的合法動產造成損毀,侵犯其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
一、強拆違建的法律依據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征地強拆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民的違建被強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方式來進行訴訟。如果當事人的違建房子被強拆完了的話,當事人可以到原判上一級法院進行提出上訴。上訴有以下幾點規定: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強制性拆除上訴的條件有什么
(一)上訴的實質要件。
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除了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形式要件。
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
上訴期間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到法院裁判書的,以各自收到的時間分別計算上訴期,當事人在各自的上訴期內享有上訴權。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也取決于共同訴訟的種類。必要共同上訴人的上訴期限,應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限,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限,由于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應各自計算,以各自的上訴期滿為準。
第三,應當交上訴狀。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違法私建法院可以強拆,但是必須已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私建房屋政府可否強拆,要依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經法院批準的,強拆房屋行為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私建房屋政府可否強拆,要依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經法院批準的,強拆房屋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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