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高新區(虎丘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2025,蘇州即將動遷的地方,蘇州即將動遷的地方
律師解答:
蘇州市正在進行城市更新改造,為了進行城市更新改造,很多區域都需要進行拆遷和動遷。對于居民而言,他們需要考慮政府征收的合法性以及補償標準的公平性。在實際操作中,政府需要征收的地方并非全部由私人所有,因此政府需要依據相關條例來規范征收程序。在征收面積、賠償標準方面,政府也需要綜合考慮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市場情況,盡可能提高補償標準,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對于居民而言,應該首先做好各種證件備案和資料登記工作,以便政府對其進行合法征收和補償。同時,居民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事務所,協助與政府協商談判,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城市更新實施需要進行拆遷、征收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拆遷、征收方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經過審查批準后執行。
法律分析:1、住宅整修。對住宅樓立面進行整修、專業防漏處理、附著物清理,安裝無障礙和適老化設施等;
2、市政道路設施。對道路、停車場等進行改造,根據現場條件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增加無障礙道路、無障礙坡道等;
3、綠化景觀。對公共綠化等進行改造,重新規劃施工各類游園、布置健身設施等;
4、管線改造。按照雨污分流要求,進行雨污水管網改造。整修或更新自來水、燃氣、供電、電信等管線和設施設備;
5、智能化建設。根據公安部門標準建設小區安防設施,新增智能停車充電系統,新增道閘、門禁卡系統等智能化設施;
6、新增公共配套設施。在小區和公園的公共區域內,根據居民需求及配套要求,增加公共活動的配套建筑物及設施;
7、環境整治。整治各類占用道路、公共綠地、無合法手續的違章建筑,依法清理違法占道、占綠堆放雜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本次規劃范圍為吳江區行政轄區,面積1176.72平方公里(不含部分太湖水域面積),含七個鎮(黎里鎮、盛澤鎮、同里鎮、平望鎮、震澤鎮、七都鎮、桃源鎮)、四個街道(東太湖生態旅游度假區的松陵街道、橫扇街道、八坼街道以及吳江開發區江陵街道)。
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分析:一、規劃范圍
本次規劃范圍是蘇申外港以北、京杭大運河以東、獨墅湖以西的吳中開發區用地,共約7.18平方公里。
二、規劃重點
1、用地調整:根據上位規劃的調整、相關設施配套標準的改變以及現實情況的制約,對部分用地性質進行適當調整。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業辦公用地以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同時根據用地調整帶來的規劃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學、幼兒園等教育配套設施的規模也進行相應調整。
2、道路調整:保持區域內主干道路骨架不變,結合用地調整優化部分支路。
3、地塊的控制指標調整:依據現狀條件的變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調整規劃區內部分地塊的控制指標。從城市空間形態的角度入手,在滿足日照、綠化等環境和交通、市政基礎設施承載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對局部地塊規劃建筑容量進行適當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范圍:
西蔡家橋1、1/2號、2號、3號、4號、5號、5-1號、6號、7號、8號、8-1號、8-2號、9號、9-1號、10號、長漁(魚)池9號、9號一進平、9號二進平、9號三進、11號、11-1號一進、11-1號一進平、13號、13號一進、13號二進、13號二進平、13號三進、14號、15號、20號(上述門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紅線確定的實際范圍為準)。
該項目共計征收約44戶,其中住宅約44戶,面積約2926.35平方米(含未經登記建筑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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