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拆遷補償規定2025,直管公房補償安置辦法,直管公房的補償安置辦法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具體包括以下幾點:一、補償內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補償包括被征收房
直管公房的補償安置辦法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一、補償內容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且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還將獲得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補償方式選擇
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直接獲得貨幣補償。
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即換取其他房屋。此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如果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政府應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三、補償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將簽訂補償協議,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四、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綜上,直管公房的補償安置辦法涵蓋了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并提供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供選擇。整個過程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并通過簽訂補償協議來確保雙方權益。
如同國有企業的“大鍋飯”一樣,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福利制度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對直管公房這一國家資源,那么怎樣在社會中公正、合理地進入市場,以充分發揮其作為“物”的社會效益,改變公地悲劇現象,進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物歸其意,是應有之義。但正因其帶有很濃的福利色彩,顯然步子邁得比國企改革艱難得多。因此,如何明晰界定直管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還其真面目,也是深化改革的的重要領域。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有哪些拆遷中的補償實際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另一種是被拆遷人對承租人的補償。兩種補償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3、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拆遷補償的標準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的。所謂建筑面積,一般是指產權人擁有房屋的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具體實施中按照1982年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償還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不相同的情況,或者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但二者在結構上不同,由此產生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問題。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重置價格是指現在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的造價(以每年公布的當年造價為準)。結構差價是指不同結構的房屋所花費的不同造價之間的差額,以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與償還房屋的造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結算的標準,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結構差價。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即以重置價格結合該房屋的新舊程度核算,一方以貨幣形式向另一方支付。至于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是考慮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情況復雜,各地對結構差價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國實行統一的規定。作價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實行作價補償,應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專門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的依據。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私下交易。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直管公房實際上是一種福利房,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拆遷中的補償實際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一種是被拆遷人對承租人的補償。兩種補償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直管公房實際上是一種福利房,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那么,當直管公房遭遇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呢?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有哪些?詳情請見下文。
一、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有哪些?
拆遷中的補償實際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一種是被拆遷人對承租人的補償。兩種補償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
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二、什么是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指由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房產,還包括計劃經濟時代國有和大集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福利房。
如同國有企業的“大鍋飯”一樣,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福利制度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對直管公房這一國家資源,如何在社會中公正、合理地進入市場,以充分發揮其作為“物”的社會效益,改變《公地悲劇》現象,進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物歸其意,是應有之義。但正因其帶有很濃的福利色彩,顯然步子邁得比國企改革艱難得多。
因此,如何明晰界定直管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還其真面目,也是深化改革的的重要領域。
法律分析: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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