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三個法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司法廳關于拆遷,首先,從您提供的信息來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拆遷補償的解釋以及最新的拆遷法律法規。對此,我將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解答您的問題,因為該條例詳細規定了國有
首先,從您提供的信息來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拆遷補償的解釋以及最新的拆遷法律法規。對此,我將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解答您的問題,因為該條例詳細規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事項,是拆遷補償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據。
一、拆遷補償的構成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是拆遷補償的主要部分,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得到補償。
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當房屋被征收時,被征收人需要搬家并可能需要在新的地方臨時安置,這些費用也應得到補償。依據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這些費用是拆遷補償的重要組成部分。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經營活動,因拆遷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應得到補償。根據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這種損失是被明確納入補償范圍的。
二、拆遷補償的程序和原則
補償決定與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確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權。
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依據同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這意味著在被征收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之前,不得強迫其搬遷。
補償方式選擇: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規定體現在同條例第二十一條,保障了被征收人在補償方式上的選擇權。
三、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
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拆遷補償的法律框架,確保了拆遷活動的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權益的保障。
綜上所述,拆遷補償是一個涉及多個方面的復雜問題,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這些補償的確定和實施都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拆遷活動的順利進行和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標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規定有所不一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律師分析:
在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中,拆遷已經成為一件頻繁發生的事情。然而,由于拆遷涉及到民眾的生計和利益,往往會引起各種糾紛和爭議。針對這一情況,最高法院曾就拆遷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了被征收戶應當獲得的權益和補償標準。根據該司法解釋,對于被征收戶的經濟利益和生活待遇,應當實行“雙倍安置、三倍補償的標準。其中“雙倍安置指的是,在原有的房屋建設面積基礎上,按照一個新房建筑面積兩倍的標準,安排新房的使用;“三倍補償指的是,在拆遷補償基礎上,再加上一個同等的數額作為“獎勵性補償。在具體的補償標準和程序方面,最高法院也進行了詳細規定。例如,對于被征收的住宅房,補償金應當按照市場價的3倍計算,并且還要補償房屋附屬物、精神損失等費用;對于商鋪等其他類型的拆遷,也應當實行類似的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開審判拆遷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對于被征收戶的經濟利益和生活待遇,應當實行“雙倍安置、三倍補償的標準。其中,安置新房應當在原有的房屋建設面積基礎上,按照一個新房建筑面積兩倍的標準,安排新房的使用;補償金應當按照市場價的3倍計算,并且還要補償房屋附屬物、精神損失等費用;并應當實行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程序,確保被征收戶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而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錄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4、陸某某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縣某某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6、焦某順訴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某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
8、谷某梁、孟某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區因軌道交通房山線東羊莊站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拆遷,王某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該戶院宅在冊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俊的兒媳和孫女。因第三人房山區土儲分中心與王某俊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山區住建委)申請裁決。2014年3月6日,房山區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某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認安置人口的規定為由,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王某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俊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5人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王某俊的訴訟請求。王某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的規定,王某俊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于上述條款中規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范圍,不屬于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范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并責令房山區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三)典型意義
在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當中,安置人口數量之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財產權利的充分保護,準確認定乃是依法行政應有之義。實踐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計的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本案中,二審法院通過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正確貫徹征收補償的法律規則,充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婚嫁女、新生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愛。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普陀區政府)作出普政房征決(2015)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包括孫某興在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決定、選擇評估機構、送達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孫某興未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征收補償方式,且因孫某興的原因,評估機構無法入戶調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評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區政府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向其送達。該補償決定明確了被征收房屋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數額,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及其他事項。孫某興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并結合前期調查的現場勘察結果,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位置、建筑結構、建筑年代等,并據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確定了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設施及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物)。因孫某興的原因導致無法入戶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故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對于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此符合《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并未損害孫某興的合法權益,遂判決駁回了孫某興的訴訟請求。孫某興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評估報告只有準確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獲得充分合理的補償。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行政機關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評估,同時也離不開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與協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絕履行配合與協助的義務導致無法評估,不利后果應由被征收人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形,在孫某興拒絕評估機構入戶,導致裝飾裝修及房屋附屬物無法評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對上述財物確定補償數額,而是在決定中載明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人民法院判決對這一做法予以認可。此案判決不僅體現了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值得注意的是,以個案方式引導被征收人積極協助當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同意對向陽村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王某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后王某超等3人與征收部門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3年11月19日,長春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2015年4月7日,經當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作出鑒定,認定涉案房屋屬于“D級危險”房屋。同年4月23日,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九臺區住建局)對涉案房屋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況下,九臺區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王某超等3人對上述緊急避險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緊急避險決定無效、責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結果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緊急避險決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農用地專用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內,應按照征收補償程序進行征收。九臺區住建局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對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一審判決撤銷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但同時駁回王某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訴訟請求。王某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房屋應當由征收部門進行補償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主體不適格;九臺區住建局將緊急避險決定直接貼于無人居住的房屋外墻,送達方式違法;該局在征收部門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作出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不符合正當程序,應予撤銷。但王某超等3人要求對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張,不符合該區域的整體規劃。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在行政執法活動尤其是不動產征收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依法文明和諧征收拆遷得到社會廣泛肯定。但是,今春以來,一些地區違法征收拆遷的惡性事件又屢有發生,并呈上升勢頭。為防范和遏制類似事件的繼續發生,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培訓
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相關審判執行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行政強制法》、《條例》和《規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立法背景及具體規定精神,認真學習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和《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特別是要組織基層人民法院搞好專門培訓,切實把思想認識和工作思路統一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來,在立案、審查和執行等工作中嚴格貫徹落實,不得擅自變通和隨意解讀。
二、抓緊對征收拆遷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對已經受理或將要受理的征收拆遷訴訟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預測、主動應對和有效消除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同時,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頒布施行后的執法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在自查的基礎上,上級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組對排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特別是對近期發生征收拆遷惡性事件的地區和城郊結合部、城中村改造、違法違章建筑拆除等領域,要進行重點檢查。堅決防止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范或者濫用強制手段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后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三、認真研究解決征收拆遷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
當前征收拆遷主要問題集中在違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補償標準偏低、實施程序不規范、濫用強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受案范圍、立案條件、審理標準、執行方式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行政權力濫用等突出問題。對于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匯報取得支持,加強與政府的溝通互動,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疏通行政爭議化解渠道,努力實現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有機統一,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規范司法行為,強化審判執行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征收拆遷案件過程中,立案、審查、執行機構要注意加強溝通配合,創新工作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辦案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拆遷裁決)的案件,要嚴格按照《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通知精神辦理,嚴把立案、審查、執行關,切實體現“裁執分離”的原則,不得與地方政府搞聯合執行、委托執行。要依法受理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因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對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準許;凡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方可采取強制手段;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監督指導,防范和制止下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穩定的情形發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輿情報告制度
為便于了解掌握各級人民法院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信息和情況,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遷案件信息和輿情報告制度,特別是在十八大召開前夕和會議期間,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轄區法院辦理征收拆遷訴訟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的情況。凡在辦案中出現影響社會穩定重大隱患或事件的,有關人民法院必須立即向當地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映迅速。上下級人民法院要暢通信息溝通渠道,隨時掌握相關重要輿情動態,及時調查了解事實真相并采取應對措施,回應社會關切。要嚴格執行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對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予以曝光通報。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拆遷補償條列
●拆遷補償 條例
●拆遷補償管理辦法
●拆遷補償依據條例是什么
●拆遷補償法律依據
●拆遷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拆遷補償相關規定
●拆遷補償機制
●拆遷補償暫行條例
●拆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拆遷房屋的賠償比例
●拆遷房屋的賠償比例
●拆遷補償房屋標準
●拆遷房屋賠償明細表
●拆遷房賠付比例是多少
●拆遷房屋賠償標準2020
●拆遷房屋的賠償標準1賠3
●拆遷房子的賠償標準
●拆遷房賠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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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補償的三個法定依據,拆遷補償 條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蘇清靈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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