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縣2018拆遷補償規定,2驢友徒步高山草甸遇雷擊1死1傷,景區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在河北蔚縣,一處被譽為“京津冀自己的阿勒泰”的麻田嶺,以其獨特的高山草甸美景成為了戶外愛好者的網紅打卡地。然而,這片美麗而空曠的自然景觀在6月29日卻見證了
在河北蔚縣,一處被譽為“京津冀自己的阿勒泰”的麻田嶺,以其獨特的高山草甸美景成為了戶外愛好者的網紅打卡地。
然而,這片美麗而空曠的自然景觀在6月29日卻見證了悲劇的一幕。
當天下午3點50分左右,正當眾多游客沉浸于自然風光時,一場突如其來的雷陣雨打破了寧靜,兩名驢友在穿越這片網紅高山草甸時不幸遭遇雷擊。
據目擊者,北京驢友栗先生回憶,他當時正在不遠處的樹林中避雨,與事發現場僅相隔200米。
盡管未能目睹事件經過,但當他下山時,救護車輛已緊急上山展開救援。
這一突發事件迅速在網絡上發酵,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次日,上游新聞記者從蔚縣當地醫療部門獲得確切消息,確認在這次雷擊事故中,一名來自北京的53歲女性驢友不幸遇難,而另一名受傷的驢友雖然情況穩定,但仍需轉院治療。
蔚縣草溝堡中心衛生院的工作人員證實了傷亡情況,并透露傷者能夠自行下山,表明其并未受到致命傷害。
案件發生以后,有網友表示,又是一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當地明明發布了雷電預警,為什么還有人無視警告,把生命當兒戲?這種為了‘網紅’照片不顧一切的行為,是對家人、對自己生命的極端不負責。
也有網友認為,這不僅僅是個人悲劇,更是戶外活動安全教育缺失的警鐘。相關部門應加強宣傳,讓每個人都認識到,尊重自然、遵循預警,才是戶外探險的前提。
那么,在官方已發布雷電預警的情況下,遇害者及其同行者是否負有法律責任呢?
通常情況下,政府或相關機構發布天氣預警后,個人對于自身安全負有首要責任。
如果驢友在明知有雷電預警的情況下仍選擇進入高風險區域,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對自身安全的疏忽。
然而,除非存在明確的法律法規或具體禁令,且這些規定得到了充分的宣傳告知,否則很難直接追究遇害者的法律責任。
更多情況下,此類事件會促使社會反思如何加強預警系統的執行力度和公眾的安全意識教育。
另外,景區或地方政府是否應對未有效阻止游客進入危險區域承擔責任呢?
景區管理方及地方政府確有責任提供安全環境,包括及時傳達氣象預警信息、設置警示標志、實施必要的管控措施等。
若證明管理方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預警信息傳播不力、未關閉危險區域等,理論上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在實際操作中,判定責任歸屬還需依據具體情況,包括預警的明確性、游客行為的自主性等因素。
此次事件中,若地方政府和景區管理部門確實提前發出了雷電預警,且采取了適當的防范措施,那么他們可能不會承擔主要責任,除非有證據表明這些措施存在明顯疏漏。
#2驢友徒步高山草甸遇雷擊1死1傷#
2013年11月17日下午,韶關市一名女性驢友攀登乳源瑤族自治縣境內海拔1241米的老婆頭后下撤時不幸墜崖身亡。活動組織者此前以某戶外俱樂部的名義在當地一網絡論壇戶外版發起活動召集帖,包括墜崖驢友在內共14名驢友參與此次戶外攀登活動。
墜崖事件發生后,遇難家屬將網上發起召集帖的俱樂部負責人以及當事領隊告上法庭,要求俱樂部給予民事賠償。2014年9月韶關市曲江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號稱韶關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第一案的案件時,一度吸引廣東、湖南等地數十名戶外活動組織者和驢友前來旁聽。
日前,羊城晚報記者從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驢友墜崖案件經過歷時近兩年的一審、二審后終于塵埃落定,法院判決活動組織者和領隊分別承擔10%和5%的賠償責任,即被告韶關市某戶外俱樂部賠償65046元及被告魏某賠償32523元給原告。
驢友家屬:
組織者三大錯
2013年11月17日,一行14名驢友前往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境內的山峰老婆頭徒步旅行,當日15時許,袁女士在登頂后下撤過程中不慎墜落到約60多米深的懸崖下。后經大批救援人員一天一夜的全力搜救,最終證實袁女士已不幸遇難。
袁女士家屬華某等6名原告稱,2013年11月13日,被告以某俱樂部的名義在韶關家園網站戶外版發帖召集戶外愛好者,定于同月17日攀爬老婆頭登山路線,袁女士經魏某邀約,于17日參加了此次登山活動,并向活動組織方交納了50元車費及6元保險費。
原告方在案件一審時認為,此次事故被告存在三點主要過錯:一是被告在組織活動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被告向包括袁某在內的全體參與人員收取了活動意外保險費,但實際沒有購買相應的保險;二是被告在組織此次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未能預防悲劇的發生,即被告在明知老婆頭登頂路線情況及危險性的前提下,在登頂及下撤過程中,未設置繩索保護措施,且領隊未帶頭下撤而是由袁某第一個下撤,以致袁某失足時無任何保護設備,直接墜至山崖,無法進行及時的應急救援;三是被告某俱樂部打著AA制的旗號,組織從事商業營利性活動,意在逃避責任、賺取非法所得。
墜崖驢友家屬方認為,被告方應對袁女士的墜崖身亡事故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因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連帶責任賠償袁某意外傷害保險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費、救援費、精神損失費共計809065.02元。
被告自辯:
AA制風險自擔
關于召集帖發帖人與活動參與者之間的關系,被告某俱樂部、鐘某、魏某等7人在法庭審理時辯稱此次活動屬于自發組織的自助戶外運動(即AA制),屬于費用自擔、風險自擔的戶外運動,加入者屬自愿參加、自我管理、風險自擔,加入者之間近屬于同行驢友關系。
被告方否認以營利為目的,他們辯稱活動召集帖內擬定的50元車費是由乘車驢友付給當時開車驢友的汽油費,如果不搭乘驢友的車,是無需支付費用的,同時被告方稱已經盡了風險提示義務,因此不存在重大過失。
被告方稱,上述俱樂部會員、活動領隊魏某在登頂后第一個下山,而袁女士緊跟在領隊魏某身后,當魏某在一塊4平方米的平臺處停頓查看路線時,袁某也到達該平臺,隨后魏某準備從平臺一側下山,袁女士卻準備從平臺另一側下山,魏某立即告訴她不要從那里下,危險,袁回應說她是從那里上來的,話未說完就不幸墜下山崖。
魏某見此情形顧不了自身安全,也向袁女士墜落地點滑下去,當魏某到達袁某身邊時,立即將她固定在樹枝上,一邊呼喊她一邊按她的人中,約半小時后,醫生鄧某也趕到袁女士身邊,鄧某查看發現袁女士已無生命體征。事發后,其他驢友立即報警,但限于山勢及救援人員的技術條件,直到當晚救援人員才趕到案發地點。
法院:
組織方有一定過錯
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有完整證據鏈條證明涉案登山活動是由上述俱樂部組織的,該俱樂部為非營利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屬于社團法人,在組織本次活動中采用AA制,并未從中獲利,本不應承擔責任;但因其在組織活動時,對活動風險未盡告知義務,對登山危險等級的告知與事實不相符。
法院認為,召集帖未注明危險等級,僅注明難度指數兩顆星,強度指數三顆星,與事實不符。老婆頭海拔也遠高于召集帖所稱的1241米,容易造成參與活動驢友對危險程度的誤解。召集帖的必備物品一欄并未注明需要配備繩索,亦未注明在登頂及下撤時需要繩索保護等內容,而袁女士等驢友下山時本應備有繩索保護實際卻未實施,導致袁女士墜崖身亡。
法院一審認為涉案俱樂部作為活動組織者,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條款規定,袁某對自身跌落懸崖致死,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俱樂部應酌情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此外,原告主張被告某俱樂部未為袁某購買保險具有一定的過錯,法院認為,因俱樂部組織活動采用AA制,在發帖時已注明參與者應購買保險且費用自擔,故上述俱樂部并沒有購買保險的義務;被告魏某作為領隊在整個登山活動中起到組織、管理、協調的作用,但在袁女士下撤時未提示其進行繩索保護而造成悲劇,因此魏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但考慮到魏某在事件發生后不顧個人安危全程實施救援行動,法院判定魏某應承擔次要責任,酌定為5%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被告俱樂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日前,二審判決已生效,俱樂部及魏某自愿履行賠償義務,給付了部分賠償款并與死者袁某家屬達成了履行和解協議。
一、醫保已報銷部分是否可以再要求賠償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肖某在被告樂安縣某醫院實施上環手術,因被告醫師操作不慎造成原告子宮穿孔。肖某轉入樂安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4天,花去醫療費7077.4元,其中5266.6元已獲新農合報銷。雙方因協商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事宜未果,肖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1549.34元,其中醫療費部分仍然主張7077.4元。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肖某已獲醫保報銷的5266.6元,被告應否賠償。
【分歧】
關于本案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存在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的醫療費中的5266.6元已獲新農合報銷,這一部分損失已得到彌補,故其實際損失已沒有這么多,被告應賠付給肖某的醫療費中應當扣除肖某已報銷的5266.6元。如不扣除,則肖某因這一事故就多得到了5266.6元,超出了其損失范圍。醫療保險的宗旨不是為被保險人獲利,而是為了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的目的也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故被告的賠償責任應當是肖某現實際受到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當扣除肖某因參加了醫療保險已得到賠付的部分。肖某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而其與被告之間是侵權糾紛,兩種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肖某在新農合能否得到賠付與其在被告處能否得到賠償是不相關的。新農合不能因為被告已賠償了肖某的全部醫療費而拒絕賠付肖某醫療費,同樣,被告也不能因為肖某的部分醫療費已由新農合賠付而不再賠償。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
1、《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經保險公司賠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
2、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肖某主張保險報銷的依據是保險合同,主張侵權賠償的依據是侵權法律關系,不能因其中一個債務的清償而消滅另一個。而且關于醫療保險能否排除重復賠付,較早時的保險監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就做出過相應的批復,在《關于醫療費用重復給付問題的答復》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精神,醫療費用可以重復給付。
3、醫療損害糾紛屬于侵權糾紛,就侵權人責任的減免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減免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綜上,肖某在新農合已報銷的5266.6元不應從賠償數額中扣除,仍可就全部醫療支出向被告主張賠償。
時下,游客擅闖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被困的案例時有發生。2021年,在國家山岳救援昆明大隊開展的救援中,有五六起都是由于旅游者不遵守景區(點)規定,擅入未開發開放區域引起的。業內人士稱,未開發區域存在的不確定性因素很多,救援難度非常大,這也意味著會消耗更多的公共救援資源。案例游客擅入未開發開放區域2月27日20時5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有31人在轎子雪山被困,還有人員走失。該支隊迅速調集2車8人救援力量,經過長達1個多小時的沿路搜索,將31人全部找到。類似事件還有很多。2021年5月9日9時許,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一名探險愛好者趁夜進入盤龍區松華壩燕子洞后失聯,急需救援。隨后,國家山岳救援昆明大隊迅速趕往現場施救。救援人員搜尋到洞底,未發現被困人員。5月11日19時許,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又調集特勤大隊、國家山岳救援昆明大隊、搜救犬機動專業支隊共7車27人5犬,再次對燕子洞進行搜尋。次日凌晨,救援人員終于在洞穴深處尋找到失聯人員。又經過3個多小時救援,失聯人員被成功營救出洞。調查發生意外救援難據國家山岳救援昆明大隊隊長王軻介紹,2021年,類似這樣在未開發開放區域“野游”遇險而開展的救援,他們經歷了五六起。“在未開發開放的景區里,地勢、地形均比較險峻,沒有成熟的道路,加之叢林密布,很容易迷路失去方向。而這些地方的手機信號都比較微弱,一旦在里面失聯或受傷,很難聯絡到救援隊,甚至無法發出求救信號。”王軻說。因此,旅游者或探險者在未開發開放區域被困或受傷,對于救援人員來說是極大的考驗。首先面臨的是搜救困難,救援人員很難準確定位到被困者,要花費很長時間來進行定位。其次是轉運傷者異常艱難。這絕對是體力活,更是對救援人員意志力的考驗。這種情況一般需要10至20人的團隊,連續不間斷地轉運,才能將傷者從危險區域轉運到有道路的地方。如果遇到山高林密,會持續更長時間。“一次這樣的救援,將消耗極大的公共救援力量。”王軻表示,使用油料、調用衛星搜索、大型機械或一些高精尖的設備,都需要支付高額費用。除了物力、財力,救援還需要多部門聯合行動。比如氣象、醫療、救援、公共安全、地質等部門都會涉及。釋法擅入遇險救援費自擔3月1日起,《麗江市旅游條例》施行,其中一條規定引起廣泛關注,即旅游者擅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被困,救援費用自擔。法律界人士分析稱,這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誰過錯誰擔責的原則。該條例明確,旅游者不遵守景區(點)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陷入困境或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相關組織和機構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自然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楊久華介紹,類似這樣規定有償救援的地方法規,2018年就在全國多地出現。2019年8月,黃山風景區發生了“野游”者被困請求救援事件,該次救援累計產生費用15227元,黃山風景區管委會收取了3206元有償救援費。楊久華認為,這樣依法依規的有償救援,主要是為了警示游客要遵守景區的游覽規定,不能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在他看來,有償救援規定除了對游客起到警示作用,還體現了誰過錯誰擔責的原則。“如果這些成本不讓過錯人來承擔,顯然對其他遵守旅游規則或注意旅游風險的游客來講,是不公平的。”楊久華說,對于那些沒有風險控制意識,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景區的游客,發生被困事件后的救援,實際上是一種占用、浪費公共救援資源的行為,《麗江市旅游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或許能從源頭上減少或阻止此類行為發生。楊久華表示,應急救援部門出勤救援是理所當然的,但如果這些費用由政府部門預算來承擔,則將導致大量救援事件產生眾多費用,成為財政負擔。救援專家提醒,出游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不要到未開發開放區域游玩或探險,這既是對自身安全負責,也是為了不占用、浪費公共救援資源。
游客到石林游玩,在景區里被雷擊身亡,這是天災還是人禍呢?死者家屬不認為是天災,于是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賠130多萬元。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死者的部分經濟損失,補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17萬余元。
案情回放
兩游客被雷擊身亡
去年7月13日,鄭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縣風景區旅游,當天購票后進入石林風景名勝區參觀游玩,下午4點40分左右,當他們行至石林風景名勝區南天門景點附近時,突然天氣驟變,下起了大雨,28歲的鄭女士和25歲的曹先生在南天門景點的石頭下避雨時,不幸遭遇雷擊,致使兩人當場死亡。雷擊還造成4名游客受傷。
去年7月21日,云南省雷電中心出具雷電災害調查報告,結論為:此次雷擊事件是因直擊雷導致游客傷亡,是一起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事件發生后,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分別支付鄭女士和曹先生的親屬各7萬元費用。
死者家屬
石林景區沒避雷場所
對于兩名游客的死因,死者家屬和石林風景區都沒有不同意見,但兩名遇難者如何被雷擊中身亡卻產生了分歧。死者家屬認為:事發地屬于喀斯特地貌,不利于雷電擴散,景區沒有在景點安裝避雷設施,也沒有避雷場所,遭遇突變天氣時,身亡的兩名游客只能到石頭下避雨、避雷。
于是,兩名死者的家屬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告到石林縣法院,兩家人要求石林風景區賠償各種經濟損失130多萬元。
石林景區
都是雨傘惹的禍
一審開庭審理時,石林景區答辯稱,鄭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擊發生時,位于景區開闊地帶,且鄭女士抬著雨傘,兩人在石頭下避雨、避雷,不符合雷電防護的基本要求。雨傘才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導火線,它導致兩人被雷擊身亡。在這次災害事件的調查報告中,也證實涉案的雨傘在雷電中受損,而且有過電的痕跡。
法院認為
死者和景區都沒過錯
石林縣法院審理認為,鄭女士和曹先生在購票后進入石林風景名勝區參觀游玩時,遭遇突發的雷暴天氣,在景區石頭下避雨時不幸被雷擊身亡,云南省雷電中心認定是一起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發生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發的自然災害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事發當天,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在接到石林縣氣象局通知后,及時通過廣播的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保護現場,積極參與事故的處理并墊付了相關的費用。在這次事件中,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已經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過錯。死者家屬主張石林風景區沒有提供專門的避雨場所、未安裝避雷設施,因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石林風景區辯稱鄭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暴發生時位于開闊處,且鄭女士抬著雨傘,不符合雷擊防護的基本要求,其自身存在相應的過錯,因受害人在遭遇雷雨天氣避雨的行為屬于一種本能的自助行為,并無任何過錯,故對石林風景區的這項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故,鄭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雙方均無過錯。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死者的部分經濟損失,但對石林風景區已經支付給家屬的相關費用應予以扣除。
一審判決
石林景區補償17萬元
根據上述理由,石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補償鄭女士家損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經支付的7萬元,還應補償24072.25元;補償曹先生家損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經支付的7萬元,還應補償8119元。
兩家的補償款相加共計17萬余元。
一、景區出意外怎么談賠償
第一種情形,旅行社有責。有分析指出,針對游客在景區里發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舉證在進入景區前及帶團過程中向游客進行過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責任,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義務。此類情形,則保險公司應當通過旅行社責任保險進行理賠。第二種情形,景區有責。如果認定景區存在責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沒有責任,則按照公眾責任保險的條款,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公眾場所責任保險進行賠償。第三種情形,景區、旅行社均無責。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實際判例中較多強調“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闖禁行地區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區、旅行社都不存在責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責任。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第四種情形,景區出險,責任分清。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經營風險機構,一定要體現專業的精神和能力。保險公司要發揮行業特長,對各個行業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防范和化解,對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區經營進行培訓,進行風險隱患的勘查。
法律分析:旅游景區有責任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如果景區沒有盡相應義務造成游客受傷的,景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旅游景區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就醫路費、傷殘補償金和精神損失補償費。至于具體賠償數額,則要結合具體案情和傷殘等級詳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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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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