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1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為加強和規范土地儲備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修訂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人
民
銀
行
銀 監 會
2018年1月3日
土 地 儲 備 管 理 辦 法
一、總體要求
(一)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范風險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管理,增強政府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二)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三)土地儲備機構應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劃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名錄制管理。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符合規定的機構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土資源部,列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并定期更新。
二、儲備計劃
(四)各地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五)各地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包括:
1.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2.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3.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4.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5.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6.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提交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
三、入庫儲備標準
(七)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八)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收購的土地;
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征收土地。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九)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或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確認。
(十)儲備土地入庫前,土地儲備機構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
(十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十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
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按有關規定報所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的內設機構負責,也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
(十四)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構)筑物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收回并注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五、資金管理
(十六)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十七)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十九)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二十)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六、監管責任
(二十一)信息化監管。國土資源部利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監測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開展情況。
列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機構應按要求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填報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土地資產存量和增量、儲備資金收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工作,違反相關要求的,將被給予警示直至退出名錄。
(二十二)部門分工監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與指導;及時核準上傳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的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及資金需求,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管理及發行等相關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監管制度,對土地儲備業務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監管土地儲備機構及本地區土地儲備業務運行情況,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土地儲備規模、資金及專項債券的需求,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分配及發行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當地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及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十五)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同時廢止。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土地儲備的范圍、分類、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內容。該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統籌安排土地儲備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設和農村發展的需要。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一項重要的土地管理法規,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的概念、范圍和分類,規定了土地儲備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并強調了土地儲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是指由國家、集體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并在規定時間內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土地儲備可以分為四類:城市建設用地儲備、鄉村建設用地儲備、生態保護和資源環境儲備、國家戰略儲備。該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統籌安排土地儲備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設和農村發展的需要。土地儲備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加強監管”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另外,土地儲備還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原則,積極參與生態建設,保障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如何保障土地儲備的有效利用?為保障土地儲備的有效利用,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 對土地儲備實行分類管理,合理規劃,按照用途、時限等因素進行精細化管理;2. 制定土地儲備開發、利用計劃,科學合理安排土地儲備的利用;3. 加強土地儲備管理的監督力度,嚴格核查、審批和監管土地儲備的相關手續和進度;4. 加強信息公開,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推動社會各方面對土地儲備的有效利用。
土地儲備是城市化和農村發展的重要保障,加強土地儲備管理是促進可持續發展、推進治理創新、保障農民利益的必要舉措。各級政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積極推動土地儲備的有序規劃建設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 土地儲備是指由國家、集體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并在規定時間內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2、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費用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年終時報送收支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h3>四、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17《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土地儲備的范圍、分類、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內容。該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統籌安排土地儲備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設和農村發展的需要。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一項重要的土地管理法規,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的概念、范圍和分類,規定了土地儲備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并強調了土地儲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是指由國家、集體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并在規定時間內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土地儲備可以分為四類:城市建設用地儲備、鄉村建設用地儲備、生態保護和資源環境儲備、國家戰略儲備。該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統籌安排土地儲備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設和農村發展的需要。土地儲備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加強監管”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另外,土地儲備還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原則,積極參與生態建設,保障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如何保障土地儲備的有效利用?為保障土地儲備的有效利用,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 對土地儲備實行分類管理,合理規劃,按照用途、時限等因素進行精細化管理;2. 制定土地儲備開發、利用計劃,科學合理安排土地儲備的利用;3. 加強土地儲備管理的監督力度,嚴格核查、審批和監管土地儲備的相關手續和進度;4. 加強信息公開,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推動社會各方面對土地儲備的有效利用。
土地儲備是城市化和農村發展的重要保障,加強土地儲備管理是促進可持續發展、推進治理創新、保障農民利益的必要舉措。各級政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積極推動土地儲備的有序規劃建設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 土地儲備是指由國家、集體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并在規定時間內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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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18,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