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區劃調整預測,一、我國行政區劃調整類型(一)我國行政區劃設置 行政區劃是國家權力的空間或者地域的分割和配置,包括地域范圍、等級層次及行政中心的劃分等,是事關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制度設計。行政區劃具有政治性、地域性
一、我國行政區劃調整類型
(一)我國行政區劃設置
行政區劃是國家權力的空間或者地域的分割和配置,包括地域范圍、等級層次及行政中心的劃分等,是事關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制度設計。行政區劃具有政治性、地域性、繼承性和相對穩定性。
我國憲法規定:現行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二級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三級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四級鄉級行政區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為基本行政區。其中自治州和地級市是介于省級和縣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級行政區。
(二)我國行政區劃調整類型
近年來,為加快區域經濟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國實施了多項行政區劃調整改革。具體到市縣域層面,國家所實施的行政區劃調整模式主要包括撤縣設市、撤縣(市)設區和區界重組。本文行政區劃調整是指能夠擴大中心城區的政策類型,主要包括撤縣(市)設區和區界重組兩種類型。
撤縣(市)設區是指城市為拓展發展空間,把周邊的縣或者縣級市改制為市轄區,從而將原縣域納入到城市發展規劃中來,這是城市規模擴張的重要形式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化發展水平提高,建成區面積增大,作為滿足城市空間需求的重要手段,撤縣設區成為近年來的研究熱點。
區界重組是指對行政區域的重新組合與劃分。區界重組類型相對較為多樣,一是縣(市)和市轄區合并或重組,對中心城區治理結構影響較大;二是將原屬于縣或者縣級市的部分空間劃歸中心城市的市轄區管轄,涉及空間范圍較小,對中心城區影響也較小。
二、我國行政區劃調整的政策背景
城市化是指農村經濟、人口、生產生活等方面向城市轉化的過程。改革開放后,我國部分城市在發展過程中空間擴展受限,行政區劃調整可以為城市化提供空間和制度保障,成為促進城市化進程的重要方式。
1980年,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提出: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撤縣設市能夠改善縣域經濟發展方式,增加小城市數量。因此,撤縣設市成為該時期的主要行政區劃調整方式。1992年以前,很多新設市的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撤縣設市對促進城市化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部分城市對“城市化”的理解出現偏差,撤縣設市政策也衍生出權力尋租等問題。因此,1997年撤縣設市被暫停審批,該政策被基本終止。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城市市轄區空間擴大和城市結構調整的迫切性隨之顯現。在此背景下,一方面,撤縣設區政策能夠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擴大中心城區規模,協調中心城市與周邊縣(市)建設與規劃,另一方面,它能夠滿足縣級政府謀求更多發展權力的動機,因此,國內各地級以上城市開始偏向實施撤縣(市)設區政策,該政策也迅速成為城市行政區劃調整的主要形式。
分稅制改革和“省直管縣”改革促進了撤縣(市)設區政策的實施。我國于1994年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改革后,政府能夠通過城市化增加收入。區劃調整能夠擴張市區土地面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另一方面,2009年財政部發布《關于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的意見》,“省直管縣”改革是指從“市管縣”變為“省管縣”。省直管縣有利于活躍縣域經濟,但是縣政府在部分行政決策方面依然依附于地級市政府,地級市政府與縣政府之間競爭增強,利益沖突加快了撤縣(市)設區步伐。
但是,撤縣(市)設區效應復雜,風險和成本較高,撤縣(市)設區意味著縣(市)大部分決策權和自主權受到縮減。因此,區界重組成為滿足城市空間發展的務實方式。區界重組有助于縣區合理規劃,打破空間阻滯,促進縣區市場融合優化資源配置,重構縣級政區的空間治理體系。
三、我國行政區劃調整歷程與趨勢
從1997年至2022年,我國行政區劃調整進程可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97年至2007年,第二個階段是2008年至2022年。
(一)我國行政區劃調整探索期(1997—2007年)
在第一階段(1999年至2002年),我國進行行政區劃調整城市數量穩步增長,于2002年達到峰值之后,呈減少趨勢。這一時期的行政區劃調整呈現地區異質性,實行行政區劃調整城市數量先升后降。不論是撤縣(市)設區還是區界重組,都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西部地區相對較少,且主要集中在部分省會城市。在該階段,在中部地區實施行政區劃調整的城市寥寥無幾。1999年至2002年,我國撤縣(市)設區和區界重組的城市數量不斷增加,而2002年至2007年,行政區劃調整城市數量降低。出現以上特征的原因如下:
第一,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相比經濟實力較弱。從中西部城市各個縣市的區位以及發展現狀來看,能夠達到行政區劃調整基本條件的縣市數量較少。第二,行政區劃調整旨在滿足區域經濟發展的需求。1997年我國撤縣設市政策被叫停后,政府為了擴大城市規模,促進城市化,便將行政區劃調整方式改為撤縣(市)設區和區界調整。第三,行政區劃調整帶來一系列問題。地方政府更多從本地區利益考慮,盲目進行行政區劃調整,導致政府管理效率降低,且影響了城鎮化質量,國家收緊了對該政策的審批,撤縣(市)設區和區界重組進入“休眠期”。
(二)我國行政區劃調整高峰期(2008—2022年)
2008年至2016年,我國行政區劃調整城市數量快速增長,城市行政區劃調整政策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行政區劃調整城市數量于2016年達到峰值,而后呈減少趨勢。其中,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我國實施行政區劃調整的城市數量呈現井噴狀態,而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調整行政區劃的城市數量有所降低。2008年至2022年,我國發生撤縣(市)設區和區界重組的城市數量較上一階段增加,行政區劃調整掀起新一輪熱潮,其中東部和西部地區的城市數量的增加尤為明顯。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四點:
第一,2008年至2011年期間,我國經濟保持高速增長,GDP實際增長率年均達到10%左右。2011年,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超過50%,意味著我國城市化取得重要進展。在此背景下,城市市區空間亟需擴張,完善城市功能。第二,在第一階段,部分城市由于經濟發展受限未進行行政區劃調整,而在第二階段,隨著經濟水平不斷提升,部分城市空間發展需求進一步提高,開始進行行政區劃調整以滿足城市擴容需要。第三,2005年至2010年國務院對撤縣(市)設區審批的收緊,使得城市空間擴容壓力不斷增大。
自2014年起,我國開始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大量縣申請撤縣設區(市),以釋放城市空間擴容壓力。第四,在城市經濟高速發展進程中,發展質量是城市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城市治理的矛盾沖突日益明顯,重塑空間格局、優化治理結構不能僅依靠撤縣(市)設區和區界重組,我國城市由此開始進行更加理性和謹慎的城市空間調整,使得2017年至2020年,行政區劃調整城市數量降低。
城鎮規劃君何方洪注意到,2022年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提升新型城鎮化質量,嚴控撤縣建市設區。嚴控撤縣建市設區意味著這一風靡多年的浪潮將按下暫停鍵,意味著以城市面積擴張為核心特征的粗放型城鎮化時代結束。城鄉邊界模糊加劇了土地城鎮化快于人口城鎮化的問題,造成了比較突出的“假性城鎮化”現象。特別是新設置于中小城市且遠離中心城區的市轄區,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人口集聚不足,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與中心城區存在巨大鴻溝,與市轄區的建制性質名不副實。也就是說,嚴控撤縣建市設區,是對一些地方“攤大餅”式的無限擴張現象所導致的行政區劃混亂、城市空間結構畸形、公共服務和施政效益低下等問題的及時糾正。城市發展在新的時代,理應更切合實際,更符合高質量發展的要義。
(三)行政區劃調整政策分析與展望
綜上所述,我國實施行政區劃調整的城市數量呈階段性增加。1997年至2022年期間,行政區劃調整政策歷經兩個階段。第二階段相較第一階段行政區劃調整城市數量增多,撤縣(市)設區和區界重組政策愈來愈受關注。同時,我國行政區劃調整由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決定。東部進行行政區劃調整的城市數量最多,中部地區的城市在這兩個階段中發生行政區劃調整的數量一直較少,我國西部進行行政區劃調整的城市集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提高政府治理效能。行政區劃調整作為一項能夠影響政府治理的政策,必然對區域發展和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五中全會還提出:加快轉變城市發展方式,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動城市空間結構優化和品質提升。近年來,部分城市相繼放寬落戶限制,吸引人才,城市市區空間擴張需求隨之增大。因此,展望“十四五”時期,我國將會有更多行政區劃調整案例,以優化城市空間結構,滿足城市發展需求。
(一)嚴控全國各省的建市設區行為
進入“十四五”時期,眾多城市將撤縣設區(市)寫進日程。據不完全統計,包括咸陽、蕪湖、滁州、嘉興、贛州等在內的多個城市均在“十四五”規劃綱要中提出撤縣設區(市)。些熱衷于撤縣建市設區的城市,常常存在為了擴張而擴張的現象,并沒有考慮之后的發展路徑和民生依托,與新發展理念格格不入。因此,“嚴控”撤縣建市設區,或許可以幫助更多城市停下腳步,審慎思考,找到真正適合自身的高質量發展之路。
今后全國各地在撤縣設區的過程中,將重點以優化城市空間規模為基本目標,著重考慮城市發展的最優規模、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定位等因素。一方面,要繼續推動中心城市撤縣設區,強化中心市區與撤并縣市之間的聯系,推動市域的整體協調發展。另一方面,由于中小城市的一般地級市的城鎮化水平、區域輻射水平、發展前景等均無法與中心城市相提并論,應適度限制中小城市撤縣設區,嚴格審核中小城市的撤縣設區行為。
(二)在省會城市之外設置省域副中心城市
經城鎮規劃君何方洪統計,在全國各省的“十四五”規劃中,不少省份提出了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比如河南省確定洛陽、南陽為副中心城市,湖北省確定襄陽、宜昌為省域副中心城市,廣東省確定湛江和汕頭為省域副中心城市,山西省明確大同、長治、臨汾為省域副中心城市,湖南省提出岳陽、衡陽為副中心城市,新疆自治區明確喀什、伊寧為自治區副中心城市,江西省明確贛州市為副中心城市,貴州省則確定遵義市為副中心城市,安徽省則把蕪湖市確定為省域副中心城市,徐州市被江蘇省賦予副中心城市的重要使命,寶雞市則是陜西省副中心城市,這些副中心城市都被賦予了重要使命。
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7]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由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組成。具體情況如下:
省級行政區: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合計34個省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合計333個地級區劃。
縣級行政區:977個市轄區、1303個縣、393個縣級市、120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合計2847個。
鄉級行政區:8562個街道、20988個鎮、8102個鄉、966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2個縣轄區[10] ,合計38774個。
我國的行政區劃分幾級?
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總結:中國城市的法定概念包括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兩部分,城市分為大、中、小三種類型。大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超過50萬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下的城市。
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三條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2022年新一輪行政區域劃分:
1、將南昌市新建區厚田鄉劃歸紅谷灘區管轄。撤銷南昌市青山湖區蛟橋鎮,設立蛟橋街道,并劃歸新建區管轄。南昌市紅谷灘區厚田鄉行政區劃代碼為360113200,新建區蛟橋街道行政區劃代碼為360112003;
2、撤銷贛州市南康區龍華鄉,設立贛州市南康區龍華鎮,以原龍華鄉行政區域為龍華鎮行政區域。龍華鎮行政區劃代碼為360703106,龍華鎮人民駐龍華居民委員會西引橋路49號;
3、撤銷瑞金市葉坪鄉,設立瑞金市葉坪鎮,以原葉坪鄉行政區域為葉坪鎮行政區域。葉坪鎮鎮行政區劃代碼為360781107,葉坪鎮人民駐葉坪居民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2020年中國行政區劃表下載
1、傳統型。即側重于地域這一基本要素,顧及歷史傳統因素,所設置的行政區域。這是我國,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行政區劃建制。
2、發展型。即側重于一定區域空間人口聚集這一首要因素,顧及區域經濟發展,所設置的市政區域。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型相對應,這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建制。
3、特殊型。即側重于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顧及歷史的和現實的復雜因素,所設置的特殊的行政區域。相對于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相對于一般管理而言,需要采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區域,有工礦區、鹽區、特區等等;相對于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而言,香港、澳門、臺灣回歸祖國后,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還會產生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特殊行政區。行政區劃:簡稱政區,是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區域劃分。
行政區劃分原則
行政區是依據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地理、歷史及國防等多種因素,并便于國家分級管理而劃分的分級管理系統。因此,在進行行政區域的劃分時,應綜合考慮政治、經濟、民族、歷史和自然等有關因素。
1。政治原則行政區劃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政權的鞏固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關系到中央能否有力地統率和指導地方,關系到地方政權能否在本行政區內行使其職權。 我國行政區劃的目的是為了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保證國家領土、主權完整,防止外來侵略,促進社會經濟繁榮發展。
行政管理是管理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地和人。“地”是指地域的大小、數量;“人”是 指人口的數量、空間的分布等。在一級行政區的劃分上,大多把人與地兩要素綜合起來考慮,科學地劃定各級政權的管轄范圍。 其次,要合理地確定行政區劃的層次等級。
一般層次不宜太多,以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地方政權單位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鄉三級;在有自治州和實行市管縣的地方分為四級,這種行政區劃層次體系基本符合我國國情。
2。經濟原則行政區的劃分必須服從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需要,以便于組織經濟運行、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 在行政區劃上,經濟原則的體現,首先是經濟中心,其次是經濟核心區,第三是其輻射范圍。
各省區都有一個經濟中心省會所在地,大多是省內最大城市,人口集中,經濟力量最強,發展也最快,工、農、商通過交通運輸與通訊渠道組成一個經濟網絡。省會的周圍地區往往在經濟上居于特殊地位,形成經濟核心區,通過交通上的樞紐地位,其輻射作用影響到全省范圍。
經濟特區、開發區等則是完全從經濟出發而劃出的特殊的行政區。
3。民族原則在多民族的國家中,為了照顧各民族的利益,便于管理,多根據民族的分布范圍、人口數量而劃出不同等級的行政區。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劃分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
4。歷史原則歷史悠久的國家,行政區劃具有繼承性,例如,我國現行的一級行政區──省,基本上是沿用元、明、清幾百年來傳統區劃,在此基礎上不斷調整。
行政區劃大都有個歷史演變過程,盡管隨著新的情況變化需不斷作出調整,但是,歷史因素是調整時必須認真予以考慮的。
5。 自然原則自然條件、自然資源是行政區劃應注意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行政區 劃分為省、縣、鄉三級,現行的行政區劃實行如下原則: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四種省級行政區;
2、省、自治區下轄自治州、縣、自治縣、縣級市;
3、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地級市;
h3>四、國家行政區劃標準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7]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由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組成。具體情況如下:
省級行政區: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合計34個省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合計333個地級區劃。
縣級行政區:977個市轄區、1303個縣、393個縣級市、120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合計2847個。
鄉級行政區:8562個街道、20988個鎮、8102個鄉、966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2個縣轄區[10] ,合計38774個。
我國的行政區劃分幾級?
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總結:中國城市的法定概念包括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兩部分,城市分為大、中、小三種類型。大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超過50萬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下的城市。
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三條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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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國家區劃調整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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