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評估基準日如何確定,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拆遷評估基準日如何確定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拆遷評估價格怎么決定的●拆遷評估階段●拆遷評估收費標準。
拆遷評估必須有一個估價時點,即為拆遷拆遷基準日。如不確定估價時點,房屋價值就無法確定。因為價值會隨時間變化而變化。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估價對象在評估確定的時點上的價值,這個時間點就是評估基準日,精確到某年某月某日。評估基準日并非就是評估師實際現場勘察鑒定、評定估算的日期,評估基準日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但評估基準日距離勘估日期愈遠,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變化程度可能性愈大。評估基準日也不一定是執行日期,可以選擇之后的任意一天作為交易時間,交易時間是登賬初始時間。如果是資產重新估價,調賬的時間應與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
有效期從出報告日期開始算,一般為1年。到2012年10月31日。
估價日期是估價人員對估價對象進行估價的工作日期;法定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評估任務后,確定委托評估對象于某一日的公允價值。估價對象在評估確定的時點上的價值,這個時間點就是評估基準日,精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估價時點,是指估價結果對應的日期,或者說,是指估價對象房地產的估價額所指的具體日期,通常以年、月、日表示。
房屋拆遷評估是指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房屋拆遷的評估時間、評估單交付時間由被拆遷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確定。房屋拆遷評估的流程有: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2、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3、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5、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征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擴展資料:建住房〔2003〕234號《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相關內容:評估房屋要求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第八條 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第十條 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價值要求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第十二條 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公示期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第十五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評估勘查記錄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第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估價報告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第十九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搜狗百科-拆遷評估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技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的估價技術行為應當符合本細則的要求。 第三條 拆遷估價的對象為拆遷范圍內經現場查勘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含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拆遷估價的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五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其中,住宅分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兩類。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內有臥室、廚房、衛生間、起居室等,經規劃等部門同意,按統一規劃、設計、建造的,一梯二戶或二戶以上多層單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為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兩類。營業用房是指符合規定能夠對顧客提供有形商品買賣并進行直面服務活動的合法場所;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條 市區住宅和非營業用房根據所處的位置劃分為不同的拆遷區位等級,市區營業用房根據所處的位置劃分為不同的路線等級。具體劃分參見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條 拆遷估價以市場比較法為基礎。一般被拆遷房屋適用基準價格修正方式估價,其基本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為基準價格,對住宅是標準房屋基準價格,非營業用房是分區基準價格,營業用房是路線基準價格; 為市場比較修正綜合系數。 對其它較為特殊的被拆遷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場化估價方法估價。 第八條 基準價格是被拆遷房屋市場化評估價格的基礎。住宅的基準價格以選取的標準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非住宅中的營業用房按照各路線不同類型限定條件的標準房屋測算并公布時的房屋市場價確定路線基準價格;非住宅中的非營業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區內不同類型限定條件的標準房屋測算并公布時的房屋市場價確定分區基準價格。非住宅的基準價格以市場比較法為主,結合收益還原法、成本法等方法測算得出。 第九條 拆遷估價的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二章 住宅拆遷估價 第十條 成套住宅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確定估價基準。一般應在拆遷項目范圍內設定標準房屋作為估價基準。“標準房屋”的限制設定條件參見附件四。 2.測算基準價格。采用市場比較法估價出“標準房屋”的基準價格,基準價格按比準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測算基準價格的可比實例的選擇條件參見附件五。其計算公式為: 標準房屋比準價格 = 可比實例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n為可比實例數,n≥3)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應是房屋位于標準層(樓層系數100%)的價格。 —交易情況修正系數,由于采用買賣的正常交易實例為可比實例,因此該系數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標準房屋”進行實體狀況、區位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F K i 31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K i 32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F—樓層系數,按首次買賣或房改優惠購房時所對應的樓層系數進行調整或按附件六中成套房樓層系數表確定。 成套住宅的評估價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結構等級的非成套住宅的評估價。 第十一條 非成套住宅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確定估價基準。一般應在拆遷項目范圍內設定標準房屋作為估價基準。“標準房屋”的限制設定條件參見附件四。 2.測算基準價格。采用市場比較法估價出“標準房屋”的基準價格,基準價格按比準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測算基準價格的可比實例的選擇條件參見附件五。其計算公式為: 標準房屋比準價格 = 可比實例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n為可比實例數,n≥3)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應是房屋位于標準層(樓層系數100%)的價格。 —交易情況修正系數,由于采用買賣的正常交易實例為可比實例,因此該系數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標準房屋”進行實體狀況、區位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 K i 31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K i 32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非成套綜合修正系數0.98。 第十二條 閣樓高度(指閣樓樓面與屋面之間的凈空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乘以閣樓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計算)與檐口高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積乘以重置價的1.5倍進行補償。 閣板與室內地坪凈高低于2.6米的,以閣樓高度抵沖層高不足部分后計認閣樓高度。無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閣樓、浮閣和自拆遷范圍確定之日起搭建的閣樓均不計算。 第三章 非住宅拆遷估價 第十三條 非住宅中的營業用房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明確區位路線。被拆遷營業用房的區位路線參見附件二。 2.確定基準價格。被拆遷營業用房的路線基準價格參見附件二。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確定路線基準價格對應的“標準房屋”進行時間因素、房地產實體狀況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標準房屋”的限制設定條件參見附件四。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路線基準價格 ×× —時間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系數確定參見附件七。 營業用房的評估價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結構等級的辦公用房的評估價。 第十四條 非住宅中的非營業用房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明確區位。被拆遷非住宅非營業用房區位參見附件一。 2.確定基準價格。被拆遷非住宅非營業用房基準價格參見附件三。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確定區位基準價格對應的“標準房屋”進行時間因素、房地產實體狀況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區位基準價格 ××× —時間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八。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八。 第四章 其它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名店、名品所在的營業用房,其路線基準價增加5%。 第十六條 對經規劃部門同意,按統一規劃、設計、建造的土地性質為出讓和劃撥的營業用房,其路線基準價格分別增加30%和20%;土地性質為出讓的辦公、醫療、教育等非營業用房基準價格增加10%。 第十七條 被拆遷底層營業用房距離高價街在0-15m(含15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5%;距離高價街在15-30m(含30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0%;距離高價街在30-50m(含50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5%;距離高價街在50m(不含50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不再增加。低價街修正后的路線基準價格不高于高價街的路線基準價格。 被拆遷底層營業用房兩面臨街(兩面以上臨街,按兩面臨街計算)的,次臨街面寬未達到主臨街面寬的50%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5%;次臨街面寬達到或超過主臨街面寬的50%,不足100%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0%;次臨街面寬達到或超過主臨街面寬的100%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5%。 被拆遷底層營業用房同時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只可按其中一種規定進行修正;第二層及以上的營業用房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八條 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作為營業用房使用一年以上的非營業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規定估價: (1) 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持續營業至今的,按照營業用房路線基準價格進行估價。 (2) 1990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持續營業至今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估價價格=營業用房路線基準價估價價格×營業年限權重+住宅(或非營業用房)估價價格×(1-營業年限權重) 營業年限權重=(拆遷年份-取得營業執照年份)/(拆遷年份-基準年份1990) 第十九條 采用收益法估價的,房屋收益應按照類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經營收益確定,類似房屋必須是同一類別房屋。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經營收益按照其同一經營用途、同一區位的社會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確定。應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收益法估價。 第二十條 采用成本法估價的,應當采取房地分別估價的方式,估價出房地產市場價格。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價格應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裝工程費應運用工料測量法或分部分項法求取,建筑物重置價格的費用構成應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可參見附件十二、十三。房屋折舊可以成新折扣法計算,不適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線折舊法計算。房屋建筑設備應單獨計算折舊。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土地使用面積大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且有圍護、獨立使用部分的補償金額為:“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積 ×土地區位基準價格(單價) 土地區位基準價格(單價)參見附件九。 第二十二條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按成本法估價其建筑物殘值;在建工程應采用成本法進行估價,工程建設進度以政府管理部門通知停止施工時的狀態為準。在建工程土地補償以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用途、參數或規劃設計方案等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凡拆遷估價中涉及原始成本測算、機電設備估價、工程造價分析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可委托有資格從事該類業務的機構單獨估價。 第二十四條 拆遷估價中,室內裝飾裝修部分為獨立的專項性質估價作業。測算中涉及的裝飾項目重置價格綜合單價、綜合成新率等指標的取值,均視估價具體情況,參照本細則附件十、十一的規定選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能涵蓋的其它拆遷估價情況,按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武進區、新北區區位基準價格、路線基準價格由區建設、物價、房管、國土等部門參照本細則擬定并報市建設、物價、房管、國土等部門批準后執行。 各轄市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 如有疑問可加QQ22577175免費詳詢
同意。
拆遷評估是我們通常說的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指的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確定的行為。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建部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拆遷造成停業損失:補償拆遷款的5%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進行補償,如果被征收人認為損失超過5%的,可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而以前關于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是按被拆遷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對被拆遷范圍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在冊人員,補償6個月費用。承租人補償標準提高10%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補助款,支付給承租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承租人90%補償,給予被征收人10%補償。原拆遷政策是補償承租人80%,補償產權人10%。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房屋拆遷補償及安置費計算標準: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07-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基準日的確定依據主要是根據評估目的和委托方評估經濟行為的需求,同時參考評估機構的意見而確定的。評估基準日確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并沒有任何強制要求,這樣確定也是考慮會計核算周期,因為在評估前有可能要進行審計,而審計需要以會計核算期結賬為前提的。另外,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以月末季末或年末為基準日方便取整,再者,基準日確定在月末季末年末也有利于評估機構方便評估工作的開展。
評估基準日是評估結果的時點。因為資產的價值一般都是變動的,如果不選定一個基準日,也就不能確定資產價值。就想今天一斤大米的價值與十年前差得可大了。基準日的選定一般要結合評估目的來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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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拆遷評估基準日如何確定,拆遷評估怎么算
投稿:陳亮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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