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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遷安置房增值稅如何計稅
1、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被拆房屋拆遷補償款)×稅率。房屋拆遷契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包括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以及領取拆遷補償款的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應納稅在減去以上減免部分外,按商品房交易計算和繳納稅費。賣方應繳納稅費主要有:稅務部門向賣方征收交易所產生的差價獲得的收入為計稅基數。各類稅收共有8種,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地方附加稅、契稅。其中,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合計稅率為5.55%;對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為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15‰;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普通住宅的契稅為2%,高檔商品房契稅為4%。
二、回遷安置房買賣的規定
首先拆遷房要過了規定的年限,才可以入市進行交易(有的地方三年內不得交易,有的地方五年內不得交易,有的地方是在五年內干脆暫不給辦理房產證)。
一、動遷房交易會有增值稅嗎
動遷房交易會有增值稅。買賣動遷安置房和普通住宅稅費繳納一樣,需要繳納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動遷安置房需滿3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判斷年限的標準為:小產證自登記之日起滿3年或者大產證自登記之日起及動遷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共同滿3年。
二、動遷房交易的優勢
動遷房交易有如下優勢:
1.是現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優越,小區配套較完善。
2.戶型適中,以小兩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為主,即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內的戶型占絕大多數,而且大部分為多層建筑。
3.政府統建的房屋質量較為穩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優勢和小區配套優勢,升值比率與經濟增長周期吻合,升幅較快。
三、動遷房交易的風險
動遷房交易有如下風險:
1.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2.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一、購買安置房需要交哪些稅
購買安置房需要交的稅如下:
1.買房人應繳納稅費:契稅:房款的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交易費:3元/平方米。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按各區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2.賣房人應繳納安置房過戶稅費:交易費:3元/平方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如果還沒有辦理土地證的,到時候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大概是房款的3%左右。
二、安置房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安置房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第一百零三條提存的效力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拆遷安置房是否能辦房產證
拆遷安置房是辦房產證。通過正規拆遷程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具有房產證等三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完稅憑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拆遷安置房滿5年取得完整產權,可以依法領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一、安置房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被拆房屋拆遷補償款)×稅率。
房屋拆遷契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包括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以及領取拆遷補償款的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拆遷補償費屬于貨幣收入,因此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同事稅法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或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需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營改增前,企業取得房屋拆遷補償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文號:國稅函[2007]969號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一、拆遷安置房政策到底有哪些規定
一、拆遷安置房的購買政策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1、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二、拆遷安置房的稅收政策拆遷安置房或回遷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遷或安置的政策標準,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具體來說,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應納稅種主要有以下幾種:1、契稅《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并沒有規定相關的減免政策,因此,開發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動產時,需要按全額計算契稅,不可以扣除回遷業務中相當于拆遷補償的部分。2、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開發商應在交付回遷房屋或被拆遷戶全部支付差價的時候繳納。如果不需要支付差價的,以成本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如果有差價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價格計稅,差價部分按實際計稅。3、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房屋回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與被拆遷戶簽訂的按被拆遷人房屋原面積拆一還一給予同面積房屋回遷安置的合同,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銷售合同。可見,房屋回遷合同屬于一種交換式的產權轉移書據。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因此,房屋回遷合同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4、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可見,開發商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不屬于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因此,開發商應按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5、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四)項規定,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鑒于房地產企業的房屋回遷業務具有特殊性,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等面積回遷部分既要按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又要按規定歸集開發成本。
一、營業稅按同類房屋成本價確定計稅依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及國稅函〔2007〕768號的規定,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給予拆遷戶補償或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以及拆遷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應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基于拆遷房屋行為的特殊性,在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確定上,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二)對超出拆遷建筑面積的部分,則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順序確定計稅營業額,一是可以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二、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中,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應視同銷售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可以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拆一還一”行為,在按市場價格確認收入的同時,還應將此收入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三、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及此前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屋抵頂地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72號)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關于計稅成本的確定,該房地產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償應付拆遷補償款的行為,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四條規定,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也就是說,該房地產公司“拆一還一”行為要按公允價值對所還原的商品房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以相同金額確認作為房地產開發計稅成本的拆遷補償費。為簡化計算,假設本例中同類住宅房屋成本價等同于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拆一還一”行為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是一致的。但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確認視同銷售所得。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產權調換方式下的“拆一還一”屬于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性,屬于應稅行為,但在計稅營業額的確定上,應特殊問題特殊處理,不同稅種,不同情形,區分對待。
拆遷安置房賣掉要交稅,包括契稅:評估價的1.5%至3%;個人所得稅:(評估價-原購入價)的20%;增值稅:評估價的5.56%(住宅購入不滿兩年);印花稅:評估價的0.1%;交易評估費:評估價的0.3%;房產證工本費;土地證工本費;房產交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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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成都拆遷安置房增值稅政策,成都拆遷安置房增值稅政策文件
投稿:水君春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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