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合同糾紛專屬管轄,一、專屬管轄適用的案件種類: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
一、專屬管轄適用的案件種類: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二、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有: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協議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是: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 雖然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是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原則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可協商選擇。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范圍是不動產所在地,包括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糾紛以及土地承包、房屋租賃、建設工程、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動產已登記的以登記薄所載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有: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協議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是: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拓展延伸
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方式及其適用條件
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方式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對于某些合同糾紛案件享有獨占的審判權。這些專屬管轄方式包括地域管轄、合同約定管轄、特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法院根據案件發生地的地理位置來確定管轄權;合同約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某一法院具有管轄權;特別管轄是指法律對特定類型的合同糾紛案件賦予特定法院的管轄權;專屬管轄是指法院對于特定合同糾紛案件享有獨占的管轄權。適用這些專屬管轄方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包括合同中的約定、法律規定以及案件的性質等。只有在符合適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依法選擇適當的專屬管轄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
結語
根據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合同糾紛的管轄方式包括地域管轄、合同約定管轄、特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地域管轄是根據案件發生地的地理位置確定管轄權,合同約定管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某一法院具有管轄權,特別管轄是法律對特定類型的合同糾紛案件賦予特定法院的管轄權,而專屬管轄是指法院對特定合同糾紛案件享有獨占的管轄權。在解決合同糾紛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適用的專屬管轄方式,并遵循合同約定、法律規定和案件性質等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征收補償的四種方式有哪些,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哪些: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頭條-四種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