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產權歸屬權爭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寺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實際上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兩個類主體,因此我國的任何公民自然人都無法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寺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實際上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兩個類主體,因此我國的任何公民自然人都無法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村民對門口外的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樣,有通行等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使用權。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寺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于實際上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兩個類主體,因此我國的任何公民自然人都無法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村民對門口外的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樣,有通行等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使用權。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
一、農村舊房拆除地基歸誰所有
宅基地的所有權不管什么時候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已經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村民擁有新的宅基地的,其老宅基地使用權因市政府登記造冊,該戶仍然可以臨時種植使用。如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才能收回。
二、農村宅基地分配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結語
寺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實際上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兩個類主體,因此我國的任何公民自然人都無法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村民對門口外的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樣,有通行等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使用權。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法律分析:佛教寺院的產權通常沒有在法定的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常住人口(僧人)對寺院房屋通常也不擁有產權,所以對寺院房屋產權的性質眾說紛紜。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拆遷時,產權不清往往會產生矛盾甚至引起訴訟。
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法律分析:佛教寺院的產權通常沒有在法定的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常住人口(僧人)對寺院房屋通常也不擁有產權,所以對寺院房屋產權的性質眾說紛紜。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拆遷時,產權不清往往會產生矛盾甚至引起訴訟。
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寺廟產權歸誰
●寺廟產權歸寺廟持證人嗎
●寺廟所有權問題
●寺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寺廟的土地使用權歸屬
●寺廟的財產所有權歸屬
●寺廟的土地所有權
●寺廟產權歸寺廟持證人嗎
●寺廟房產屬于什么性質
●寺廟產權屬于個人嗎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寺廟產權歸屬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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