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征,以案說“典” 條文+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 個體工商戶(想干個體,盈虧自負)
以案說“典”
條文+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
個體工商戶(想干個體,盈虧自負)
法言俗語
在社會生活中,個體工商戶又稱為“個體戶”。改革開放后,為了打破 “大鍋飯”以活躍經濟,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國家允許城鎮(zhèn)居民開辦飯店、小賣部、理發(fā)店等各種形式的個體工商單位。當時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這就是個體戶的由來。例如,小張與小王是兩口子,在他們結婚后不 久,正好遇到企業(yè)改制與“下崗潮”,就前往工商部門登記了一個名為“君悅”的小賣部,成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與“流動商販”有何區(qū)別?擺攤當“小商小販”的并非都是個體工商戶。法律規(guī)定得很明確,在城鎮(zhèn)干個體戶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工商部門批準并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有資格成為個體工商戶。一般來說,之前個體戶申請了營業(yè)執(zhí)照后,會有固定的沿街商鋪房作為經營地點,現(xiàn)在網絡經濟發(fā)達,如果沒有實體店面,網絡經營也是可以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在街上擺攤售賣,經營形式還是比較靈活的。例如,小張與小王開辦的小賣部,有固定的門商鋪進行經營,不同于流動商販,但是他們要是在夜市擺攤 賣東西,則與一般的小商小販沒有明顯區(qū)別。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主要區(qū)別就在于主要服務地區(qū)不同,前者服務城鎮(zhèn),以自己的手藝如理發(fā)、做糕點來維持生活,并依托城鎮(zhèn)社會經濟生活來發(fā)展壯大。后者的基礎在土地承包,農村商品經濟并不活躍,土地是農民的根,農村承包經營戶只能通過耕種土地來維持自己的生活。例如,小 張與小王在城鎮(zhèn)通過工商注冊登記開辦小賣部維持生活。兩者還有一定區(qū)別聯(lián)系,個體工商戶的資格可以個人申請,也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例如小張與小王的小賣部雖然是夫妻共同經營,但是以小張的名義申請的。農村土地承包一般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由農民個人自己耕種。個體戶可以給自己的店或經營內容起名字號如“景德東” “王福記”等。而農村承包經營戶僅耕種土地則沒有起字號的必要,但是若有其他副業(yè)如農家樂、養(yǎng)殖等,則完全可以工商注冊并起字號,既是當土地承包戶,又是個體工商戶。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案件,其主要問題就在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個體經營與家庭經營條件下,其債務承擔的主體會有所不同。
《民法典》條文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 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以案釋法
小張與小王在注冊“君悅”小賣部后,小王覺得經營風險較大,便與小張約定:開店的一切責任由小張負責,雙方的各自收入由個人自行支配。雖然夫妻間有這樣一個協(xié)議,但是在店面的實際經營中,小王雖不過問經營效益好壞,卻經常在店中幫忙,有時還墊付貨款幫助周轉。小張也經常拿出自己的營業(yè)收入來為家庭購置共同生活用品。隨著店面的擴大,2018年小張幾次進貨失誤,加之經濟形勢緊縮,小賣部的商品積壓嚴重,欠下了近14萬元 的外債。2019年年初,債權人紛紛來催債,小張在將貨物全部清倉處理后, 還有5萬元未結清,其債權人小李又向小王要錢,小王堅決不給,小李一看要錢無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處理認定小王的錢與店面經營的錢無法區(qū)分。因此,小王應當用自己的錢來還小張的債務。法院判決以后,小王替小張把剩下的錢還上了。
案例中,個人或家庭從事工商業(yè)經營主要還是維持生計,就像小張與小 王一樣。雖然小張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了名為“君悅”的字號,擺脫了流動商販的特點,但是在個體工商戶債務償還上,小王是否應當共同償還,還是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來看,像小張這種個體工商戶負擔的債務,若純粹由小張經營且收入沒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只要小王不參與經營,則應當以小張的個人財產承擔還款責任;若小王在其中參與經營或經營收入確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應當以小王與小張的家庭財產來進行還款。在案例中, 小王與小張雖然有各自收入個人自行支配的協(xié)議,但在實際生活中,小王也已經參與到了小賣部的實際經營中,小張也用經營收入來補貼家用,在小張的個體工商戶財產無法與家庭財產進行有效區(qū)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兩 人共同償還借小李的錢,沒有不妥之處。(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靳某與程某勞動爭議案,詳見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 民法院(2013)唐民一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柳河縣柳河鎮(zhèn)鑫順水泥管加工廠等借款合同糾紛案,詳見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2017) 吉0524民初1657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個體工商戶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個體戶是我國經濟發(fā)展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特殊經濟組織形態(tài),有其自身的特點,也承載了便利國民社會經濟發(fā)展與解決過剩勞動力人口就業(yè)的問題。可以說,個體經濟就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出現(xiàn),其屬于私營經濟,并與公有制經濟相對應,個體經濟的投資、 經營、收益方均是個體勞動者。從法律上看,個體工商戶的設置有明確的流程,個體勞動者一旦愿意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其所作的投資經營就有了法律上的意義,在依法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如納稅、衛(wèi)生標準、消防安 全等后,其個體經濟行為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比起單純的出門擺攤或無照經營,財產的安全性與保值率均會有顯著的提升。
2
個體工商戶是由個體勞動者登記形成,其“當家人”就是登記的個體業(yè)主,同時部分工商戶還有字號。一旦遇有糾紛訴訟時候,到底是應當以登記的業(yè)主還是以登記的字號來明確誰當原告、被告,針對實踐中個體工商戶的這一法律主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 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 人。”通俗來講,即以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營業(yè)執(zhí)照上寫的是誰經營,誰就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有字號則字號就是原告或被告,字號的經營者來具體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門店轉讓或其他因素,個體經營中經常存在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的情況,此時要搞株連,實際經營者與登記經營者都要負責任。
3
個體工商戶經營中出現(xiàn)的欠債,還債主體應當從三個方面來認定:第一,出錢投資人,如果是家庭共同經營的個體事業(yè),家庭成員應當在登記申請時以書面簽字形式表明態(tài)度,愿以家庭財產償還債務;而個人出資進行工商經營時,則應當在申請登記時,采取聲明、公證等形式讓大家知曉其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分開,一旦出現(xiàn)債務,家庭共同財產不用承擔。第二,具體經營人,就是經營活動是由誰在負責,是家庭成員一起經營還是個人獨自經 營。第三,經營收益歸誰所有,誰就負有償還債務及相應利息的義務。即使之前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明確約定家庭財產歸個人所有,但是只要經營收益獲利人為全部家庭成員,無論之前的約定如何,都應當用家庭財產來進行償還。
二
農村承包經營戶(分田到戶,共奔小康)
法言俗語
通俗地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分配村里所屬的一塊土地,由他們負責耕種,承包土地產出的農作物及其他經濟收益均歸農民家庭所有的一種農村經濟運行模式。例如,農民小張祖輩從山西省某縣遷移至安徽省某縣農村,跟隨父母在某地生活多年,父母去世后,繼承父母在村里分得的幾畝薄田討生活,日子是艱辛了些,但是小 張吃苦耐勞,腦子靈活,除了種地外,還從事雞鴨養(yǎng)殖,生活上也算過得去, 小張一家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
承包土地的農民家庭被稱為農村承包經營戶,集體組織分配的承包土地則被老百姓稱為“口糧田”。在中國傳統(tǒng)農村,土地是農民最根本謀生養(yǎng)家手段,因此,《民法典》中農村承包經營戶這一法律制度的基礎就是農村土地的分配與承包。像小張一樣,只要是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已經成年,村里就有義務為其分配一塊土地,讓他自食其力耕種來養(yǎng)活自己。農民承包耕種土地的收成雖然歸自己所有,但他們因耕種土地或其他承包事宜而欠下的債務則應當自行承擔還款責任。如小張為了提高農作物畝產而借錢購買了化肥,那么借的錢就是因承包經營而負擔的債務,應由小張或其家庭負擔。
既然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來進行,那么土地承包產生的債務為何會區(qū)分誰具體經營并以此作為償還標準呢?民法上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但是社會生活中各種各樣情況都存在。例如,有些農村年青人出于經濟收入、孩子教育等因素愿意去城鎮(zhèn)工作,以其名義承包的土地一般由家里老人在經營。基于上述原因,如果因土地的承包經營出現(xiàn)問題,而讓沒有實際參與經營一 方來承擔責任,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對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經營性債務,以實際經營為標準,來認定應當由誰承擔責任較為合理。
《民法典》條文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以案釋法
2015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小張想要擴大雞鴨養(yǎng)殖規(guī)模及引進新的高產種苗,故而從左鄰右舍處借了3萬元一直未還。到了2019 年,小張的弟弟大學畢業(yè)后去外地工作,因小張一家一直沒有還錢,鄰居們起訴小張要求其還錢。因為養(yǎng)殖與種地都是小張與其妻子小劉在干,人民法院判決其夫妻二人償還債務。無奈之下,小張只得把這個事情跟自己的弟弟說了,得知情況后,其親弟弟淚如雨下,馬上把錢打到哥哥賬戶上,還多打了一萬元,讓小張把錢還上。
在案例中,小張一家一直在安徽省某縣農村居住生活,其作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以此為基礎來開展家庭經營是沒有問題的。其親弟弟與兒子一直由小張供著上學,沒有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村里也沒有給其弟弟分配“口糧田”。在小張一家為了提高糧食畝產和擴大副業(yè)養(yǎng)殖范圍而借錢,導致被鄰居追債時,依據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由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來承擔,其中僅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結合小張一家的實際情況, 事情就比較好理解了,小張的弟弟在去外地工作前,雖然已成年但是一直在上學,村里沒有給其分地,小張的弟弟也沒有參與土地實際生產經營,故其弟弟雖然是小張農戶家成員,但是無須對哥哥小張的經營負債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承包土地由小張與其妻子小劉事實經營,欠款由他們來償還是沒有問題的。小張弟弟出于報恩心理來為哥哥一家償還欠款亦無不當。(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余某振、余某武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 合同糾紛案,詳見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終1232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人是特定的,只限于土地所屬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即村民。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許多城市居民或其他經濟組織到農村承包農村用地,進行農業(yè)、工業(yè)或旅游業(yè)等方面的經濟活動,上述主體承包農村土地的行為,一般要支付相應的款項,系正 常的市場經濟活動,國家也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而農村家庭承包權利的取得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承包者必須是本村經濟組織的成員,有這一資格就是有權承包人,否則如果要承包土地就得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市場化的土地租賃 合同。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帶有一定的福利性質,是依據村民的身份所獲得的對本村土地的一種排他性獨占許可,任何人不能加以剝奪。
2
在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確定上,還要明確承包經營戶與所謂的“農戶” 之區(qū)別。一般來說,農戶是指農村中以血緣與婚姻關系為基礎組成的農村最基本的獨立的社會生產、生活單位。而農村承包經營權是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得來,只要孩子一出生,不論男女老幼,均有相應的權益來分得 “口糧田”,一般以農村中成家或成年為標準來分配。因此,若一個農戶中存在多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年成員,即便他們在一起共同生產經營或生活, 其中的每一個人均有分得相應承包土地的權利,在他們分得承包土地后,是 一起進行勞動生產還是分開各自經營,均是這些農戶中個體成員的自由。因此,不能因為農村中存在農戶這一基層的生產單位,就損害了村集體經濟組 織個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這也與《民法典》規(guī)定的精神不符。
3
土地承包經營中因為土地承包而發(fā)生的債務由誰來還,這是農村經濟生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通俗地講,應當從誰出錢、誰經營、誰掙錢、 早前約定這四個方面來找出應當還錢的人。誰出錢方面,就看是以農民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還是以其家庭財產來進行投資,出錢的判斷標準是看簽訂 的承包合同中有誰的簽字;誰經營方面,就是承包土地后看是誰在具體操持土地,是全家人一起還是部分家庭成員在耕作;誰掙錢方面,就是承包土地所獲的利潤或利益由誰拿著,是由某些人占有,還是歸經營的家庭成員共同 所有;最后就是看大家承包之前的約定,承包經營的收入是算家庭共同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因經營借的錢所產生的債務是由家庭共同財產償還,還是 個人自己承擔。
法律分析:個體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分別是: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批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由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由家庭財產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內容如下: 1.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 承包合同 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 債務 ,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 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
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
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征區(qū)別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征不同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征一樣嗎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戶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民事責任的承擔
●總結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乎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征不同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法人嗎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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