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農民不簽字可以強征嗎 ,法律分析: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
法律分析:
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新政策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征地需要村民簽字嗎
需要村民們簽字。但如果是強制性的,則不需要經過村民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征收或者征用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即,無論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還是臨時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時,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應具體化。所以,國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土地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但前提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征收農村土地的。開發商更是沒有這個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必須依據法定的流程,否則村民可以拒絕征地并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的政府是否有土地使用權
1、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為商業利益。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未經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h3>四、土地征收農民沒有簽字可以強征嗎?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新政策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征地需要村民簽字嗎
需要村民們簽字。但如果是強制性的,則不需要經過村民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征收或者征用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即,無論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還是臨時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時,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應具體化。所以,國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土地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但前提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征收農村土地的。開發商更是沒有這個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必須依據法定的流程,否則村民可以拒絕征地并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的政府是否有土地使用權
1、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為商業利益。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未經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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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征收農民不簽字可以強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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