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法律分析:村民小組不擁有土地所有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法律分析:村民小組不擁有土地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民小組不具有土地所有權,國家和集體組織擁有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一、可以對承包的土地進行買賣嗎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土地承包經營人對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更不允許任何人非法買賣。
我國憲法規定了土地的兩種所有方式,一種是國家所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有人認為,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是將集體土地私有化,改變了集體經濟的性質,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首先,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具備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是處分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在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而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征收,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出讓。所以說,第一,農民對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性質沒有改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因此,個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對土地的承包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歸屬。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第二,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不能把它和集體統一經營對立起來,認為統一經營才是集體經濟。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土地能不能買斷
土地不能買斷。農民在一定時期內有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屬于什么
集體使用證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村民小組可以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嗎
村民小組是由生產隊變更而來的,無論根據前引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解釋,還是根據《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都是承認和保護村民小組對土地的所有權及其經營、管理權的。所以,村民小組可作為該組范圍內的土地所有人。
民法典村民小組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
不擁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民小組是否可以作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我國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目前農村最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村委會以下的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作為獨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具備承包合同中發包方的主體資格。
村民小組能否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村民小組能夠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是群眾自治的社會組織,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和村民。村民小組以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身份開展活動時不具法人資格,村民小組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職能活動時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法人資格。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民小組能否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村民小組能夠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是群眾自治的社會組織,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和村民。村民小組以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身份開展活動時不具法人資格,村民小組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職能活動時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法人資格。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該內容由 王華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h3>四、村民小組是否具有土地所有權村民小組不具有土地所有權,國家和集體組織擁有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一、可以對承包的土地進行買賣嗎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土地承包經營人對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更不允許任何人非法買賣。
我國憲法規定了土地的兩種所有方式,一種是國家所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有人認為,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是將集體土地私有化,改變了集體經濟的性質,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首先,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具備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是處分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在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而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征收,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出讓。所以說,第一,農民對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性質沒有改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因此,個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對土地的承包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歸屬。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第二,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不能把它和集體統一經營對立起來,認為統一經營才是集體經濟。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土地能不能買斷
土地不能買斷。農民在一定時期內有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屬于什么
集體使用證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村民小組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
●村民小組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村民小組的土地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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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村民小組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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