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鄰之間的土地糾紛怎么辦,一、地鄰之間的土地糾紛怎么辦1、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
一、地鄰之間的土地糾紛怎么辦
1、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受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的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受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受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的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受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鄰居土地糾紛可以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
法院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進行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h3>四、鄰居間的土地糾紛怎么解決法律分析: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受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的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受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受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的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受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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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地鄰之間的土地糾紛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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